第 1 頁:目 錄 |
第 4 頁:第一章 會計法律制度 |
第 7 頁:第二章 結算法律制度 |
第 14 頁:第三章 稅收法律制度 |
第 21 頁:第四章 財政法律制度 |
第 24 頁:第五章 會計職業道德 |
第二節 會計工作管理體制
一、會計工作的行政管理
(一)會計工作行政管理體制
我國會計工作行政管理體制實行統一領導、分級管理的原則。
國務院財政部門主管全國的會計工作。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會計工作。
(二)會計工作行政管理的內容
會計工作的行政管理主要包括:(1)制定國家統一的會計準則制度;(2)會計市場管理;(3)會計專業人才評價;(4)會計監督檢查。
二、會計工作的自律管理
(一)中國注冊會計師協會
中國注冊會計師協會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會計師法》(以下簡稱“ 注冊會計師法》”)和《社會團體登記條例》的有關規定設立,在財政部黨組和理事會領導下開展行業管理和服務的法定組織。
(二)中國會計學會
中國會計學會創建于 1980 年,是財政部所屬由全國會計領域各類專業組織,以及會計理論界、實務界會計工作者自愿結成的學術性、專業性、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三)中國總會計師協會
中國總會計師協會是經財政部審核同意、民政部正式批準,依法注冊登記成立的跨地區、跨部門、跨行業、跨所有制的非營利性國家一級社團組織,是總會計師行業的全國性自律組織。
三、單位內部的會計工作管理
單位內部的會計工作管理主要包括:(1)單位負責人的職責;(2)會計機構的設置;(3)會計人員的選拔任用;(4)會計人員回避制度。
第三節 會計核算
一、總體要求
(一)會計核算的依據
各單位必須根據實際發生的經濟業務事項進行會計核算,填制會計憑證,登記會計賬簿,編制財務會計報告。任何單位不得以虛假的經濟業務事項或者資料進行會計核算。
(二)對會計資料的基本要求
1.會計資料的生成和提供必須符合國家統一的會計準則制度的規定;
2.提供虛假的會計資料是違法行為。
二、會計憑證
會計憑證是指記錄經濟業務發生或者完成情況的書面證明,是登記賬簿的依據。每個企業都必須按一定的程序填制和審核會計憑證,根據審核無誤的會計憑證進行賬簿登記,如實反映企業的經濟業務。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以下簡稱“ 會計法》”,對會計憑證的種類、取得、審核、更正等內容進行了規定。
三、會計賬簿
會計賬簿是指由一定格式的賬頁組成的,以經過審核的會計憑證為依據,全面、系統、連續地記錄各項經濟業務的簿籍。《會計法》對會計賬簿的種類、登記規則等內容進行了詳細的規定。
四、財務報表
財務報表是對企業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和現金流量的結構性表述。財務報表至少應當包括下列組成部分:(一)資產負債表;(二)利潤表;(三)現金流量表;(四)所有者權益(或股東權益,下同)變動表;(五)附注。財務報表上述組成部分具有同等的重要程度。
五、會計檔案管理
(一)會計檔案的內容
會計檔案是指會計憑證、會計賬簿和財務報告等會計核算專業材料,是記錄和反映單位經濟業務的重要史料和證據。具體包括:(1)會計憑證類;(2)會計賬簿類;(3)財務報表類;(4)其他類。
(二)會計檔案的管理部門
各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和檔案行政管理部門共同負責會計檔案工作的指導、監督和檢查。
(三)會計檔案的歸檔
各單位每年形成的會計檔案,應當由會計機構按照歸檔
要求,負責整理立卷歸檔。
采用電子計算機進行會計核算的單位,應當保存打印出的紙質會計檔案。
(四)會計檔案的移交
當年形成的會計檔案,在會計年度終了后,可暫由會計機構保管一年,期滿之后,應當由會計機構編制移交清冊,移交本單位檔案機構統一保管;未設立檔案機構的,應當在會計機構內部指定專人保管。出納人員不得兼管會計檔案。
(五)會計檔案的查閱
各單位應當建立健全會計檔案查閱、復制登記制度。我國境內所有單位的會計檔案不得攜帶出境。
(六)會計檔案的保管期限
會計檔案的保管期限分為永久和定期兩類。定期保管的會計檔案期限分為3年、5年、10年、15年和25年五類。會計檔案的保管期限,從會計年度終了后的第一天算起。
(七)會計檔案的銷毀
1.銷毀程序
對于保管期滿可以銷毀的會計檔案,應當按照規定的程序銷毀。
2.不得銷毀的會計檔案
對于保管期滿但未結清的債權債務原始憑證和涉及到其他未了事項的原始憑證,不得銷毀,應單獨抽出立卷,由
檔案部門保管到未了事項完結時為止。單獨抽出立卷的會計檔案,應當在會計檔案銷毀清冊和會計檔案保管清冊中列明。
正處于項目建設期間的建設單位,其保管期滿的會計檔案不得銷毀。
2.內部控制的原則
企業、行政事業單位建立與實施內部控制,均應遵循全面性原則、重要性原則、制衡性原則和適應性原則。此外,企業還應遵循成本效益原則。
3.內部控制的責任人
對企業而言,董事會負責內部控制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實施。監事會對董事會建立與實施內部控制進行監督。經理層負責組織領導企業內部控制的日常運行。企業應當成立專門機構或者指定適當的機構具體負責組織協調內部控制的建立實施及日常工作。
對行政事業單位而言,單位負責人對本單位內部控制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實施負責。單位應當建立適合本單位實際情況的內部控制體系,并組織實施。
4.內部控制的內容
企業建立與實施有效的內部控制,應當包括下列要素:(1)內部環境;(2)風險評估;(3)控制活動;(4)信息與溝通;(5)內部監督。
行政事業單位建立與實施內部控制的具體工作包括:梳理單位各類經濟活動的業務流程,明確業務環節,系統分析
經濟活動風險,確定風險點,選擇風險應對策略,在此基礎上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健全單位各項內部管理制度并督促相關工作人員認真執行。
5.內部控制的控制方法
對企業而言,控制措施一般包括:不相容職務分離控制、授權審批控制、會計系統控制、財產保護控制、預算控制、運營分析控制和績效考評控制等。
行政事業單位內部控制的控制方法一般包括:不相容崗位相互分離、內部授權審批控制、歸口管理、預算控制、財產保護控制、會計控制、單據控制、信息內部公開等。
(三)內部審計
1.內部審計的概念與內容
內部審計是指單位內部的一種獨立客觀的監督和評價活動,它通過單位內部獨立的審計機構和審計人員審查和評價本部門、本單位財務收支和其他經營活動以及內部控制的適當性、合法性和有效性來促進單位目標的實現。
內部審計的內容是一個不斷發展變化的范疇,主要包括:財務審計、經營審計、經濟責任審計、管理審計和風險管理等。
2.內部審計的特點與作用
內部審計的審計機構和審計人員都設在本單位內部,審計的內容更側重于經營過程是否有效、各項制度是否得到遵守與執行。審計結果的客觀性和公正性較低,并且以建議性意見為主。
內部審計在單位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中的重要作用有:(1)預防保護作用;(2)服務促進作用;(3)評價鑒證作用。
二、會計工作的政府監督
(一)會計工作政府監督的概念
會計工作的政府監督主要是指財政部門代表國家對單位和單位中相關人員的會計行為實施的監督檢查,以及對發現的違法會計行為實施的行政處罰。會計工作的政府監督是一種外部監督。
財政部門是會計工作政府監督的實施主體。除財政部門外,審計、稅務、人民銀行、銀行監管、證券監管、保險監管等部門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職責和權限,可以對有關單位的會計資料實施監督檢查。
(二)財政部門會計監督的主要內容
財政部門實施會計監督檢查的內容主要包括:(1)對單位依法設置會計賬簿的檢查;(2)對單位會計資料真實性、完整性的檢查;(3)對單位會計核算情況的檢查;(4)對單位會計人員從業資格和任職資格的檢查;(5)對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審計報告的程序和內容的檢查。
第五節 會計機構與會計人員
一、會計機構的設置
(一)辦理會計事務的組織方式
各單位辦理會計事務的組織方式有三種:(1)單獨設置會計機構;(2)有關機構中配置專職會計人員;(3)實行代理記賬。
(二)會計機構負責人的任職資格
擔任單位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的,除取得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外,還應當具備會計師以上專業技術職務資格或者從事會計工作3年以上經歷。
二、會計工作崗位設置
(一)會計工作崗位的概念
會計工作崗位是指單位會計機構內部根據業務分工而設置的從事會計工作、辦理會計事項的具體職位。
(二)會計工作崗位設置的要求
會計工作崗位設置要求包括:(1)按需設崗;(2)符合內部牽制的要求;(3)建立崗位責任制;(4)建立輪崗制度。
三、會計工作交接
(一)交接的范圍
會計人員工作調動、離職或因病暫時不能工作,應與接管人員辦理交接手續。
(二)交接程序
辦理會計工作交接,應按以下程序進行:(1)提出交接申請;(2)辦理移交手續前的準備工作;(3)移交點收;(4)
專人負責監交;(5)交接后的有關事宜。
(三)交接人員的責任
移交人員對其所移交的會計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承擔法律責任。
四、會計從業資格
(一)會計從業資格的概念
會計從業資格是指進入會計職業、從事會計工作的一種法定資質。
會計從業資格證書是具備會計從業資格的證明文件,在全國范圍內有效。
(二)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的適用范圍
在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中擔任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的人員,以及從事下列會計工作的人員應當取得會計從業資格:(1)出納;(2)稽核;(3)資本、基金核算;(4)收入、支出、債權債務核算;(5)職工薪酬、成本費用、財務成果核算;(6)財產物資的收發、增減核算;(7)總賬;(8)財務會計報告編制;(9)會計機構內會計檔案管理;(10)其他會計工作。
(三)會計從業資格的取得
1.會計從業資格的取得實行考試制度
會計從業資格實行無紙化考試,考試科目為:財經法規與會計職業道德、會計基礎、會計電算化(或者珠算)。會
計從業資格考試科目應當一次性通過。
2.會計從業資格報名條件
申請參加會計從業資格考試的人員,應當符合下列基本條件:(1)遵守會計和其他財經法律、法規;(2)具備良好的道德品質;(3)具備會計專業基本知識和技能。
(四)會計從業資格的管理
1.會計從業資格的管理機構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會計從業資格管理。中共中央直屬機關事務管理局、國家機關事務管理局、中國人民解放軍總后勤部、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后勤部等中央主管單位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等按各自權限負責本部門(本系統)的會計從業資格的管理。
2.信息化管理制度
會計從業資格實行信息化管理。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應當建立持證人員從業檔案信息系統,及時記載、更新持證人員的有關信息。
3.監督檢查制度
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應當對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的持有、換發、調轉、變更登記等情況及持證人員繼續教育、遵守會計法律和職業道德等情況實施監督檢查。
4.持證人員繼續教育制度
持證人員應當接受繼續教育。持證人員參加繼續教育采
取學分制管理制度。
5.變更登記制度
持證人員的基礎信息及繼續教育、表彰獎勵等情況發生變化的,應到所屬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辦理從業檔案信息變更。
6.調轉登記制度
持證人員所屬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發生變化的,應當及時辦理調轉登記手續。
7.定期換證制度
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實行 6年定期換證制度。持證人員應當在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到期前6個月內,到所屬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辦理換證手續。
8.會計從業資格的撤銷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可以撤銷持證人員的會計從業資格:(1)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作出給予持證人員會計從業資格決定的;(2)超越法定職權或者違反法定程序,作出給予持證人員會計從業資格決定的;(3)對不具備會計從業資格的人員,作出給予會計從業資格決定的。持證人員以欺騙、賄賂、舞弊等不正當手段取得會計從業資格的,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應當撤銷其會計從業資格。
9.會計從業資格的注銷
持證人員死亡或者喪失行為能力以及會計從業資格被依法吊銷的,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應當注銷其會計從業資格。
五、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與職務
(一)會計專業技術資格
會計專業技術資格分為初級資格、中級資格和高級資格。初級、中級資格的取得實行全國統一考試制度。高級會計師資格的取得實行考試與評審相結合制度。
(二)會計專業職務
會計專業職務分為高級會計師、會計師、助理會計師、會計員。其中,高級會計師為高級職務,會計師為中級職務,助理會計師與會計員為初級職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