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頁:目 錄 |
第 4 頁:第一章 會計法律制度 |
第 7 頁:第二章 結算法律制度 |
第 14 頁:第三章 稅收法律制度 |
第 21 頁:第四章 財政法律制度 |
第 24 頁:第五章 會計職業道德 |
二、營業稅
(一)營業稅的概念
營業稅是對在我國境內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銷售不動產的單位和個人,就其所取得的營業額征收的一種稅。
(二)營業稅的納稅人與扣繳義務人
營業稅的納稅人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提供應稅
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的單位和個人。
境外單位或者個人在境內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的,在境內未設有經營機構的,以境內代理人為營業稅扣繳義務人;沒有代理人的,以受讓方或購買方為營業稅扣繳義務人。
(三)營業稅的稅目和稅率
1.營業稅共有九個稅目:交通運輸業、建筑業、郵電通信業、文化體育業、金融保險業、服務業、轉讓無形資產、銷售不動產、娛樂業。
2013年8月1日起,將交通運輸業(鐵路運輸業除外)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業稅改征增值稅(以下簡稱營改增)試點在全國范圍內推開;2014 年 1 月 1 日起,將鐵路運輸業和郵政服務業納入“營改增”試點。至此,交通運輸業已全部納入“營改增”范圍。
2.營業稅稅率
營業稅按照行業和經濟業務的類別不同,分別采用不同的比例稅率:
(1)建筑業、電信業、文化體育業的稅率為3%;
(2)金融保險業、服務業、轉讓無形資產、銷售不動產的稅率為5%;
(3)娛樂業的稅率為5%~20%,納稅人經營娛樂業具體適用的稅率,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在《營業稅
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規定的幅度內決定。
已納入“營改增”范圍的部分現代服務業,執行增值稅稅率。
(四)營業稅應納稅額
1.營業稅的計稅依據
營業稅的計稅依據是營業額。營業額是指納稅人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向對方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價外費用包括向對方收取的手續費、基金、集資費、代收款項、代墊款項以及其他各種性質的價外收費。
營業稅應納稅額的計算公式為:
應納稅額=營業額×稅率
2.對于納稅人提供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銷售不動產價格明顯偏低而無正當理由的,或者視同發生應稅行為而無營業額的,稅務機關可按下列順序確定其營業額:
(1)按納稅人最近時期發生同類應稅行為的平均價格核定;
(2)按其他納稅人最近時期發生同類應稅行為的平均價格核定;
(3)按下列公式核定:
營業額=營業成本或者工程成本×(1+成本利潤率)÷(1-營業稅稅率)
公式中的成本利潤率,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局確定。
(五)營業稅征收管理
1.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即業務發生并收訖款項或者取得索取款項憑據的當天。對某些具體情況規定如下:
(1)納稅人轉讓土地使用權、銷售不動產、提供建筑業或者租賃業勞務,采用預收款方式的,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收到預收款的當天。
(2)納稅人新建建筑物后銷售,其自建行為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其銷售自建建筑物并收訖營業收入款項或者取得索取營業收入款項憑據的當天。
(3)納稅人將不動產或者土地使用權無償贈與他人,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不動產所有權或者土地使用權轉移的當天。
2.營業稅的納稅期限
營業稅的納稅期限,分別為5日、10日、15日、1個月或1個季度。納稅人的具體納稅期限,由主管稅務機關根據納稅人應納稅額的大小分別核定;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納稅的,可以按次納稅。
納稅人以1個月或1個季度為一期納稅的,自期滿之日起15 日內申報納稅;以5 日、10 日或者15 日為一期納稅的,自期滿之日起 5 日內預繳稅款,于次月1 日起15 日內申報納稅并結清上月應納稅款。
銀行、財務公司、信托投資公司、信用社、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的納稅期限為l個季度,自納稅期滿之日起15日內申報納稅。保險業的納稅期限為1個月。
3.營業稅納稅地點
(1)納稅人提供應稅勞務,應當向其機構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但建筑業勞務應向應稅勞務發生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2)納稅人出租、轉讓土地使用權,應當向土地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納稅人轉讓其他無形資產,應當向其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3)納稅人出租、銷售不動產,應當向不動產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