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記賬憑證的基本內容
(1)記賬憑證的名稱;(2)填制記賬憑證的日期;
(3)記賬憑證的編號;(4)經濟業務事項的內容摘要;
(5)經濟業務事項所涉及的會計科目及其記賬方向;
(6)經濟業務事項的金額;(7)記賬標記;
(8)所附原始憑證張數;(9)會計主管、記賬、審核、出納、制單等有關人員簽章。
(四)記賬憑證的編制要求
1.基本要求
(1)記賬憑證各項內容必須完整。
(2)記賬憑證應連續編號。一筆經濟業務需要填制兩張以上記賬憑證的,可以采用分數編號法編號。
(3)記賬憑證可以根據每一張原始憑證填制,或根據若干張同類原始憑證匯總編制,也可以根據原始憑證匯總表填制;但不得將不同內容和類別的原始憑證匯總填制在一張記賬憑證上。
(4)除結賬和更正錯誤的記賬憑證可以不附原始憑證外,其他記賬憑證必須附有原始憑證。
(5)填制記賬憑證時若發生錯誤,應當重新填制。已登記入賬的記賬憑證在當年內發現填寫錯誤時,可以用紅字填寫一張與原內容相同的記賬憑證,在摘要欄注明“注銷某月某日某號憑證”字樣,同時再用藍字重新填制一張正確的記賬憑證,注明“訂正某月某日某號憑證”字樣。如果會計科目沒有錯誤,只是金額錯誤,也可將正確數字與錯誤數字之間的差額另編一張調整的記賬憑證,調增金額用藍字,調減金額用紅字。發現以前年度記賬憑證有錯誤的,應當用藍字填制一張更正的記賬憑證。
(6)如有空行,應當自金額欄最后一筆金額數字下的空行處至合計數上的空行處劃線注銷。
2.收款憑證的編制要求
收款憑證左上角的“借方科目”按收款的性質填寫“現金”或“銀行存款”;
3.付款憑證的編制要求
付款憑證左上角由“貸方科目”按收款的性質填寫“現金”或“銀行存款”。
對于涉及“現金”和“銀行存款”之間的經濟業務,一般只編制付款憑證,不編收款憑證。
4.轉賬憑證的編制要求
(五)記賬憑證的審核內容
記賬憑證的審核內容主要包括:內容是否真實;項目是否齊全;科目是否正確;金額是否正確;書寫是否正確。
出納人員在辦理收款或付款業務后,應在憑證上加蓋“收訖”或“付訖”的戳記,以避免重收重付。
四、會計憑證的傳遞和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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