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節 會計監督
目前我國的會計監督體系包括:
單位內部監督;
以注冊會計師為主體的社會監督
以政府財政部門為主體的政府監督
(一)單位內部的會計監督制度
1、單位內部會計監督的本質是一種內部控制制度
2、內部會計監督的主體、對象
①內部會計監督的主體是各單位的會計機構和會計人員;
②內部會計監督的對象是單位的經濟活動。
單位負責人負責單位內部會計監督制度的組織實施,對本單位內部會計監督制度的建立及有效實施承擔最終責任。
3、單位內部會計監督制度的基本要求:
(1)記賬人員與經濟業務或會計事項的審批人員、經辦人員、財物保管人員的職責權限應當明確,并相互分離、相互制約;
(2)重大對外投資、資產處置、資金調度和其他重要經濟業務,應當明確其決策和執行程序,并體現相互監督、相互制約的要求;
(3)財產清查的范圍、期限和組織程序應當明確
(4)對會計資料定期進行內部審查的辦法和程序作出規定;
4、會計機構和會計人員在單位內部會計監督中的職權
①會計機構、會計人員對單位內部的會計資料和財產物資有權實施監督。
②會計機構、會計人員對違反《會計法》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規定的會計事項,有權拒絕辦理或者按照職權予以糾正。
③會計機構、會計人員發現會計賬簿記錄與實物、款項及有關資料不相符的,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有權自行處理的,應當及時處理;無權處理的,應當立即向單位負責人報告,請求查明原因,作出處理。
(二)會計工作的政府監督
1、會計工作國家監督的實施主體――外部監督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為各單位會計工作的監督檢查部門,對各單位會計工作行使監督權,對違法會計行為實施行政處罰。財政部門是會計工作國家監督的實施主體。
此外,除了財政部門外,審計、稅務、人民銀行、證券監管、保險監管等部門依照有關規定,可以對有關單位的會計資料實施監督檢查。
2、會計工作國家監督的監督對象
根據《財政部實施會計監督辦法》的規定,財政部門實施會計監督的對象是會計行為,并對發現的有違法行為的單位和個人實施行政處罰。
3、財政部門實施會計監督的內容
(1)是否依法設置會計賬簿;
(2)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和其他會計資料是否真實、完整;
(3)會計核算是否符合《會計法》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
(4)從事會計工作的人員是否具備會計從業資格。
(三)會計工作的社會監督
1、會計工作的社會監督主要是指由注冊會計師及其所在的會計師事務所依法對委托單位的經濟活動進行的審計、鑒證的一種監督制度。另外單位和個人檢舉違法行為,也屬于會計工作的社會監督。
2、注冊會計師及其所在的會計師事務所的業務范圍
(1) 審計業務
(2) 承辦會計咨詢、服務業務。
3、《會計法》對注冊會計審計的規定
(1)委托單位應當如實向注冊會計師提供相關的會計資料。
(2)任何人不得干擾注冊會計師獨立開展審計業務。
(3)財政部門對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審計報告有監督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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