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會計機構和會計人員
一、會計機構的設置
各單位應根據會計業務的需要設置會計機構。一個單位是否需要設置會計機構,一般取決于以下幾個方面的因素:
(1)單位規模的大小;
(2)經濟業務和財務收支的繁簡;
(3)經營管理的要求。
二、代理記賬――從事代理記賬業務的社會中介機構接受委托人的委托辦理會計業務
1)代理記帳的業務范圍
①根據委托人提供的原始憑證和其他資料,按照國家統一會計制度的規定,進行會計核算;包括:審核會計憑證、登記會計帳簿、編制財務會計報告。
、诙ㄆ谙蛘嘘P部門和其他財務會計報告使用者提供財務會計報告;該財務報告需經代理記賬機構負責人和委托人簽名并蓋章。
③定期向稅務機構提供稅務資料;
、芪腥宋械南嚓P經濟業務。
2)代理記帳與委托人的關系
3)代理記帳人員的從業規則
①遵守會計法律、法規和國家統一會計制度,依法履行職責;
②對在執行業務中知悉的商業秘密,負有保密義務;
、蹖ξ腥耸疽庖笞鞒龅臅嬏幚恚峁┎粚崟嬞Y料,以及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要求的,應當拒絕;
④對委托人提出的有關會計處理原則問題負有解釋的責任等。
三、會計機構負責人的任職資格
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是在一個單位內部具體負責會計工作的中層領導人員。《會計法》規定,擔任單位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的,除取得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外,還應當具有會計師以上專業技術職務資格或者從事會計工作三年以上經歷。
四、會計人員從業資格的法律規定
1、從事會計工作的人員,必須取得會計從業資格,持有會計從業資格證書。
2、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的取得
會計從業資格部分考試科目免試條件:具備國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門認可的中專以上(含中專)會計類專業學歷的,自畢業之日起2年內(含2年)免試會計基礎、初級會計電算化。
會計類專業包括:會計學、會計電算化、注冊會計師專門化、審計學、財務管理、理財學。
3、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的管理部門
(1)上崗注冊登記:持證人員從事會計工作,應當自從事會計工作之日起90日內辦理注冊登記
(2)離崗備案:持證人員離開會計工作崗位超過6個月應當向原注冊登記的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備案
(3)調轉登記
(4)變更登記:持證人員學歷或學位、會計專業技術職務資格等發生變更,需辦理變更登記。
5、會計人員繼續教育
會計人員應當接受繼續教育,每年參加繼續教育不得少于24小時。
五、會計專業職務與會計專業技術資格
1、 會計專業職務分為高級會計師(高級職務)、會計師(中級職務)、助理會計師、會計員(初級職務)。
2、 會計專業技術資格分為:初級資格、中級資格和高級資格。
初級、中級會計資格的取得實行全國統一考試制度;高級會計師資格實行考試和評審相結合制度。高級會計師資格考試成績合格證,全國范圍內3年有效。
六、會計工作崗位設置
1、會計工作崗位可以一人一崗、一人多崗或者一崗多人,但出納人員不得兼任稽核、會計檔案保管和收入、費用、債權債務賬目的登記工作。
2、會計工作崗位包括:總會計師;會計機構負責人;出納;稽核;資本、基金核算;收入、支出、債權債務核算;工資、成本、基金核算、財務成果核算崗位;財產物資的收發、增減核算;總賬;對外財務會計報告編制崗位;會計電算化崗位;會計檔案管理崗位。
2、不屬于會計崗位的:
①會計檔案管理崗位,在會計檔案正式移交之前,屬于會計崗位;正式移交檔案管理部門后,不屬于會計崗位;檔案管理部門的人員管理會計檔案,不屬于會計崗位。
②醫院門診收費員、住院處收費員、藥房收費員、藥品庫房記賬員、商場收銀員等均不屬于會計崗位;
、蹎挝粌炔繉徲嫛⑸鐣䦟徲、政府審計工作也不屬于會計崗位。
七、會計人員回避制度
《會計基礎工作規范》規定
(1) 國家機關、國有企業、事業單位任用會計人員應當實行回避制度
(2) 單位負責人的直系親屬不得擔任本單位的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
(3) 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的直系親屬不得在本單位會計機構中擔任出納工作
八、會計人員工作交接
1、應當辦理交接的情形
(1)會計人員臨時離職或者因病暫時不能工作的,應當辦理交接手續。
(2)臨時離職或因病不能工作的會計人員恢復工作時,應當與接替或代理人員辦理交接手續。
(3)移交人員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親自辦理移交手續的,經單位負責人批準,可由移交人委托他人代辦交接,但委托人應當對所移交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和其他有關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承擔法律責任。
2. 現金要根據會計賬簿記錄余額進行當面點交,不得短缺,接替人員發現不一致或“白條抵庫”現象時,移交人員在規定期限內負責查清處理
3、監交人員
(1)一般會計人員辦理交接手續,由單位的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負責監交。
(2)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辦理交接手續,由單位領導人負責監交。當出現下列情況時,由上級主管部門派人會同監交:
4、會計資料移交后的責任界定
(1)移交人員對移交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會計報表和其他會計資料的完整性、真實性承擔法律責任。
(2)即使接替人員在交接時因疏忽沒有發現所接會計資料在真實性、完整性方面存在的問題,如事后發現仍應由移交人員負責,原移交人員不應以會計資料已經移交而推脫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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