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節 違反會計法規的法律責任
一、違反會計法規應承擔法律責任的行為
根據《會計法》第四十二條的規定,有下列違反《會計法》行為的,應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第一,不依法設置會計賬簿的行為。是指違反《會計法》和國家統一會計制度規定,應當設置會計賬簿的單位不設置會計賬簿或者未按規定的種類、形式及要求設置會計賬簿的行為。
第二,私設會計賬簿的行為。是指不在依法設置的會計賬簿上對經濟業務事項進行統一登記核算,而另外私自設置會計賬簿進行登記核算的行為,俗稱“兩本賬“、“賬外賬”或“小金庫”之類。
第三,未按照規定填制、取得原始憑證或者填制、取得的原憑證不符合規定的行為。根據《會計法》和國家統一會計制度的規定,辦理經濟業務事項,必須取得真實合法的原始憑證或填制原始憑證,并及時送交會計機構審核;對不符合規定的原始憑證,如不真實、不合法、不準確、不完整的原始憑證,會計機構有權不予接受或退回。
第四,以未經審核的會計憑證為依據登記會計賬簿或者登記會計賬簿不符合規定的行為。根據《會計法》和國家統一會計制度的規定,會計人員應當根據審核無誤的會計憑證登記會計賬簿,登記賬簿時,應當將會計憑證日期、編號、業務內容摘要、金額等事項逐項記入賬內。登記完畢后,記賬人員要在記賬憑證上簽名或者蓋章。各種賬簿要按頁次順序連續登記,不得跳行、隔頁。如果會計賬簿記錄發生錯誤,不得采取涂改、挖補等手段更正,而應當按照規定采取劃線更正等方法進行更正。
第五,隨意變更會計處理方法的行為。會計處理方法的變更會直接影響會計資料的質量和可比性,因此,不得違反《會計法》和國家統一會計制度的規定,隨意變更會計處理方法。
第六,向不同的會計資料使用者提供的財務會計報告編制依據不一致的行為。財務會計報告應當根據登記完整、核對無誤的會計賬簿記錄和其他有關會計資料編制,使用的計量方法、確認原則、統計標準應當一致,做到數字真實、計算準確、內容完整、說明清楚。不得向不同的會計資料使用者提供編制依據不一致的財務會計報告。
第七,未按規定使用會計記錄文字或者記賬本位幣的行為。根據《會計法》的有關規定,會計記錄的文字應當使用中文。在民族自治地區,會計記錄可以同時使用當地通用的一種民族文字。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外商投資企業、外國企業和其他外國組織的會計記錄可以同時使用一種外國文字。會計核算以人民幣為記賬本位幣。業務收入以人民幣以外的貨幣為主的單位,可以選定其中一種貨幣作為記賬本位幣,但是編報的財務會計報告應當折算成人民幣。
第八,未按照規定保管會計資料,致使會計資料毀損、滅失的行為。根據《會計法》的有關規定,各單位對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和其他會計資料應當建立會計檔案,妥善保管。
第九,未按照規定建立并實施單位內部會計監督制度,或者拒絕依法實施的監督,或者不如實提供有關會計資料及情況的行為。根據《會計法》的有關規定,各單位應當建立、健全本單位內部會計監督制度,并接受有關監督檢查部門依法實施的監督檢查,如實提供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和其他會計資料以及有關情況,不得拒絕、隱匿、謊報。
第十,任用會計人員不符合《會計法》規定的行為。根據《會計法》的有關規定,從事會計工作的人員必須取得會計從業資格證書。擔任單位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的,還應當具備會計師以上專業技術職務資格或者從事會計工作三年以上經歷。設置總會計師的單位,任用總會計師應當符合國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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