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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經法規與會計職稱道德講解-會計法律制度案例分析4
考核:總會計師+不相容職務+偽造+簽章主體
東方公司是一家大型國有控股企業,2007年該公司發生以下情況:
(1)3月,公司董事長胡某主持召開董事會會議,研究進一步加強會計工作問題。根據公司經理的提名,會議決定增設1名副經理主管財會工作,現任總會計師配合其工作。
(2)5月,公司會計科負責收入、費用賬目登記工作的會計張某提出休產假。因會計科長出差在外,主管財會工作的副經理指定出納員兼管張某的工作,并讓出納員與張某自行辦理會計工作交接手續。
(3)12月,公司產品滯銷狀況仍無根本改變,虧損已成定局。公司董事長胡某指使會計科在會計報表上做一些“技術處理”,確保“實現”年初定下的盈利40萬元的目標。會計科遵照辦理。
(4)2008年2月,公司財務會計報告經主管財會工作的副經理、總會計師、會計科長簽名并蓋章后報出,公司董事長胡某未在財務會計報告上簽章。
要求:根據上述情況和會計、金融法律制度的有關規定,回答下列問題:
(1)該公司增設主管財會工作的副經理的做法是否符合法律規定?簡要說明理由。
【答案】該公司增設主管財會工作的副經理的做法不符合法律規定。根據《總會計師條例》的規定,設置總會計師的單位,不應當再設置與總會計師職責重疊的行政副職。
(2)該公司指定出納員兼管會計張某的工作并讓出納員與張某自行辦理會計工作交接是否符合法律規定?分別簡要說明理由。
【答案】該公司指定出納員與張某自行辦理會計工作交接不符合法律規定。根據《會計基礎工作規范》的規定,一般會計人員辦理工作交接,應由單位會計機構負責人監交。
(3)該公司董事長胡某指使會計科在會計報表上做一些“技術處理”,致使公司由虧損變為盈利的行為屬于何種違法行為?應承擔哪些法律責任?
【答案】該公司董事長胡某指使會計科在會計報表上做一些“技術處理”,致使公司由虧損變為盈利,該行為屬于授意、指使、強令會計機構、會計人員偽造、變造會計憑證、會計賬簿、編制虛假財務會計報告的行為。根據《會計法》的規定,授意、指使、強令會計機構、會計人員及其他人員偽造、變造會計憑證、會計賬簿,編制虛假財務會計報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可以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屬于國家工作人員的,還應當給予行政處分。
(4)該公司董事長胡某是否應當在對外報出的財務會計報告上簽名并蓋章?簡要說明理由。
【答案】該公司董事長胡某應當在對外報出的財務會計報告上簽名并蓋章。根據《會計法》的規定,單位負責人應當保證本單位財務會計報告真實、完整,單位負責人應當在財務會計報告上簽名并蓋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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