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責編:柳絮隨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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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經法規與會計職稱道德講解-會計法律制度案例分析8
考核:空頭支票+監交
某國有企業發生如下情況:
2003年2月,會計科長王某退休,在與新任會計科長張某辦理會計交接手續時,因廠長在外地出差,人事科長負責監交工作。
2003年8月,產品轉型急需外購一批原材料,供貨方提出先預付材料款30萬元。因該企業資金周轉困難,會計科長張某指令會計人員給供貨方開出一張30萬元空頭轉賬支票。
2004年2月,企業財務會計報告對外報出時,主管會計工作的副廠長、總會計師和會計科長張某在財務報告上加蓋名章,廠長在財務會計報告上簽名,并加蓋單位公章。
要求:
(1)該企業會計工作交接是否符合會計法律制度的規定?簡要說明理由。
【答案】不符合法律規定。一般會計人員辦理交接手續,由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監交。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辦理交接手續,由單位負責人監交,必要時主管單位可以派人會同監交。
(2)哪些單位有權對該企業簽發空頭轉賬支票行為提出賠償要求?賠償金額各是多少?
【答案】供貨方和銀行。供貨方支票金額的2%,即0.6萬元。.銀行是5%,但不低于1000元,即1.5萬元。
(3)該企業在財務會計報告的簽章是否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的規定?簡要說明理由。
【答案】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規定財務會計報告應當由單位負責人和主管會計工作的負責人、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簽名并蓋章;設置總會計師的單位,還須由總會計師簽名并蓋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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