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會計法律
會計法律即《會計法》,是調整我國經濟生活中會計關系的法律總規范。
我國現行《會計法》是1999年10月31日經第九屆全國人大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審議修訂,自2000年7月1日起施行。
該法共7章52條,主要對會計工作總的原則、會計核算、會計監督、會計機構、會計人員和法律責任等作了詳細規定,它是會計法律制度中層次最高的法律規范,是制定其他會計法規的依據,是指導會計工作的最高準則。
1.會計法的立法宗旨
(1)會計立法的意義
保證會計工作在處理各種經濟關系中發揮應有的作用,尤其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會計工作是維護市場經濟正常運轉的重要手段,因此更加應該加強會計立法。
(2)通過立法“規范會計行為,保證會計資料真實、完整”。
(3)通過立法發揮會計工作的職能作用
、偻ㄟ^立法“加強經濟管理和財務管理,提高經濟效益”;
、谕ㄟ^立法以“維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體現為“整體”。
2.《會計法》的適用范圍
(1)對人的效力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的會計事務都適用《會計法》。
注意:個體工商戶的會計管理,不適用《會計法》。
(2)地域適用范圍
《會計法》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
(3)時間上的適用范圍
法律在時間上的效力范圍,是指法律生效和效力終止的時間,以及法律對公布以前的行為是否有追溯力。
《會計法》:1985年1月21日通過,1985年5月1日開始施行;
→1993年12月29日第二次修訂;
→1999年10月31日第三次修訂,2000年7月1日起施行
修訂后的《會計法》,沒有追溯力。
(二)會計行政法規
會計行政法規是指由國務院制定并發布或者國務院有關部門擬訂并經國務院批準發布,調整經濟生活中某些方面會計關系的法律規范。
1.制定主體:國家行政機關——國務院
2.制定依據:《會計法》
3.地位:僅次于會計法律
4.范圍:《總會計師條例》、《企業財務會計報告條例》、《企業會計準則》(舊準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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