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頁:第一節 會計工作管理體制 |
第 7 頁:第三節 關于會計人員管理的規定 |
第 16 頁:第四節 代理記賬的基本要求 |
(三)會計專業職務與會計專業技術資格
1.會計專業職務——是區別會計人員業務技能的技術等級。
《會計專業職務試行條例》規定,我國的會計專業職務分為高級會計師、會計師、助理會計師、會計員四級。高級會計師為高級職務,會計師為中級職務,助理會計師和會計員為初級職務。
2.會計專業技術資格。會計專業技術資格分為初級資格、中級資格和高級資格三個級別。初級、中級會計資格的取得實行全國統一考試制度;高級會計師資格實行考試與評審相結合制度。
會計專業技術資格實行定期登記制度,資格證三年登記一次;取得會計專業技術資格的人員,應按照財政部的有關規定,接受相應級別會計人員的繼續教育。
二、會計人員的繼續教育
《會計法》規定:“會計人員應當遵守職業道德,提高業務素質。對會計人員的教育和培訓工作應當加強。”
《會計從業資格管理辦法》規定:“持證人員應當接受繼續教育,提高業務素質和會計職業道德水平。持證人員每年參加繼續教育不得少于24小時。”因此,無論是在國家機關、社會團體,或者在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從事會計工作的在職人員都必須按規定接受繼續教育。
根據《會計法》和《會計從業資格管理辦法》的規定,財政部2006年制定并發布了《會計人員繼續教育規定》。主要內容如下。
(一)概念和特點
1.概念
會計人員繼續教育,是指取得會計從業資格的人員持續接受一定形式的、有組織的理論知識、專業技能和職業道德的教育和培訓活動,不斷提高和保持其專業勝任能力和職業道德水平。
2.特點
(1)針對性;
(2)適應性;
(3)靈活性。
(二)管理權限——實行統一規劃、分級管理的原則
1.財政部負責全國會計人員繼續教育的管理。
2.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負責本地區的會計人員繼續教育的組織管理工作。
3.中共中央直屬機關事務管理局、國務院機關事務管理局、鐵道部、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后勤部、中國人民解放軍總后勤部(以下簡稱“中央主管單位”)比照會計從業資格管理體制,分別負責中央在京單位、鐵路系統、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系統、中國人民解放軍系統會計人員繼續教育的組織實施工作。中央主管單位組織會計人員繼續教育的職責,比照省級財政部門職責執行。
4.會計人員所在單位負責組織和督促本單位的會計人員參加繼續教育。會計人員所在單位應當遵循教育、考核、使用相結合的原則,支持、督促并組織本單位會計人員參加繼續教育,保證學習時間,提供必要的學習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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