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頁:第一節 會計工作管理體制 |
第 7 頁:第三節 關于會計人員管理的規定 |
第 16 頁:第四節 代理記賬的基本要求 |
(一)會計工作交接范圍
根據有關規定,會計人員發生下列情況之一者,必須將本人所經管的會計工作全部移交給接替人員,沒辦清手續的不得離職:(1)工作調動;(2)因病不能工作超過3個月;(3)因故臨時離職超過3個月;(4)撤銷會計職務;(5)單位撤銷(向上級主管部門移交);(6)單位合并(被合并單位向合并單位辦理交接手續);(7)單位分立(被分立單位向分出單位辦理交接手續)。
【2009年•多選題】下列各項中,屬于會計人員必須將本人所經營的會計工作全部移交給接替人員、沒辦清手續不得離職的情況包括( )。
A.因病或因故不能工作超過3個月
B.單位撤銷、合并或分立
C.撤銷會計職務
D.休探親假
[答案]ABC
(二)辦理會計工作交接的基本程序
1.交接前的準備工作
(1)已經受理的經濟業務尚未填制會計憑證的應當填制完畢。(2)尚未登記的賬目應當登記完畢,結出余額,并在最后一筆余額后加蓋經辦人印章。(3)整理好應該移交的各項資料,對未了事項和遺留問題要寫出書面說明材料。(4)編制移交清冊,列明應該移交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公章、現金、有價證券、支票簿、發票、文件、其他會計資料和物品等內容;實行會計電算化的單位,從事該項工作的移交人員應在移交清冊上列明會計軟件及密碼、會計軟件數據盤、磁帶等內容。(5)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移交時,應將財務會計工作、重大財務收支問題和會計人員的情況等向接替人員介紹清楚。
【2007年•判斷題】會計機構負責人在辦理會計工作交接時,應將全部財務會計工作情況,重大財務收支問題和會計人員的情況,向接替人員介紹清楚。( )
[答案]對
2.按照移交清冊逐項移交
移交人員離職前,必須將本人經管的會計工作,在規定的期限內,全部向接管人員移交清楚。接管人員應認真按照移交清冊逐項點收。其具體要求是:
(1)現金要根據會計賬簿記錄余額進行當面點交,不得短缺,接管人員發現不一致或“白條抵庫”現象時,移交人員在規定期限內負責查清處理。
【2007年•單選題】出納人員交接時,對現金應根據會計賬簿的( )進行當面點交。
A.期初余額
B.發生額
C.余額
D.增加額
[答案]C
(2)有價證券的數量要與會計賬簿記錄一致,由于一些有價證券如債券、國庫券等面額與發行價格可能不一致,因此,在對這些有價證券的實際發行價格、利(股)息等按照會計賬簿余額進行交接的同時,應對上述有價證券的數量(如張數等)也按照有關會計賬簿記錄點交清楚。
(3)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和其他會計資料必須完整無缺,不得遺漏。如有短缺,必須查清原因,并在移交清冊中加以說明,由移交人負責。
(4)銀行存款賬戶余額要與銀行對賬單核對相符,如有未達賬項,應編制銀行存款余額調節表調節相符;各種財產物資和債權債務的明細賬戶余額,要與總賬有關的余額核對相符;對重要實物要實地盤點,對余額較大的往來賬戶要與往來單位、個人核對。
(5)公章、收據、空白支票、發票、科目印章以及其他物品等必須交接清楚。
(6)實行會計電算化的單位,交接雙方應在電子計算機上對有關數據進行實際操作,確認有關數字正確無誤后,方可交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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