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頁:第一節 會計機構的設置 |
第 2 頁:第二節 代理記賬 |
第 3 頁:第三節 會計機構負責人的任職資格 |
第 4 頁:第四節 會計從業資格 |
第 8 頁:第五節 會計專業職務與會計專業技術資格 |
第 9 頁:第六節 會計工作崗位設置 |
第 10 頁:第七節 會計人員回避制度 |
第 11 頁:第八節 會計人員的工作交接 |
(二)按照移交清冊逐項移交
1.現金要根據會計賬簿記錄余額進行當面點交,不得短缺。如有不一致或“白條抵庫”現象,移交人員應在規定期限內負責查清處理。
【例題•判斷題】在會計工作交接中,現金要根據會計賬簿記錄余額進行當面點交,如有短缺,可用白條抵庫。( )
[答案]錯
2.有價證券的數量要與會計賬簿記錄一致。在對有價證券的實際發行價格、利(股)息等按照會計賬簿余額進行交接的同時,對有價證券的數量(如張數等)應當按照有關會計賬簿記錄點交清楚。
3.所有會計資料必須完整無缺。如有短缺,必須查明原因,并在移交清冊中加以說明,由移交人負責。
4.銀行存款賬戶余額要與銀行對賬單核對相符。如有未達賬項,應編制銀行存款余額調節表調節相符;各種財產物資和債權債務的明細賬戶余額,要與總賬有關賬戶的余額核對相符;對重要實物要實地盤點,對余額較大的往來賬戶要與往來單位、個人核對。
5.移交人員經管的票據、印章及其他會計用品等,也必須交接清楚。
6.實行會計電算化的單位,交接雙方應將有關電子數據在計算機上進行實際操作,確認有關數據正確無誤后,方可交接。
(三)專人負責監交
1.一般會計人員辦理交接手續,由單位的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負責監交。
2.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辦理交接手續,由單位負責人負責監交,必要時上級主管部門可以派人會同監交。
【例題•單選題】一般會計人員辦理會計工作交接,由( )人監交。
A.一般會計人員 B.會計機構負責人
C.注冊會計師 D.單位內部審計人員
[答案]B
3.會同監交的情況:
(1)所屬單位負責人不能監交,需要由主管部門派人代表主管部門監交。如因單位撤并而辦理交接手續等。
(2)所屬單位負責人不能及時監交,需要由主管部門派人督促監交。如主管部門責成所屬單位撤換不合格的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所屬單位負責人卻以種種借口拖延不辦理交接手續時,主管部門就應派人督促會同監交等。
(3)不宜由所屬單位負責人單獨監交,而需要主管部門會同監交。如所屬單位負責人與辦理交接手續的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有矛盾的,為防止可能發生的單位負責人借機刁難等情況,主管部門應當派人會同監交。
(4)主管部門認為交接中存在某種問題需要派人監交時,也可派人會同監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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