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頁:第一節 會計機構的設置 |
第 2 頁:第二節 代理記賬 |
第 3 頁:第三節 會計機構負責人的任職資格 |
第 4 頁:第四節 會計從業資格 |
第 8 頁:第五節 會計專業職務與會計專業技術資格 |
第 9 頁:第六節 會計工作崗位設置 |
第 10 頁:第七節 會計人員回避制度 |
第 11 頁:第八節 會計人員的工作交接 |
第八節 會計人員的工作交接
一、會計人員工作交接的概念及意義
1.《會計法》規定:“會計人員工作調動或者離職,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一般會計人員辦理交接手續,由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監交;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辦理交接手續,由單位負責人監交,必要時主管單位可以派人會同監交。”
2.意義
(1)做好會計交接工作,可以使會計工作前后銜接,保證會計工作連續進行。
(2)做好會計交接工作,可以防止因會計人員的更換而出現的賬目不清、財務混亂的現象。
(3)做好會計交接工作,也是分清移交人員和接管人員工作責任的一項有效措施。
二、需要辦理會計工作交接的情形
1.《會計法》規定:“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者離職,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除此之外,會計人員在臨時離職或其他原因暫時不能工作時,也應辦理會計工作交接。
2.《會計基礎工作規范》對此作了進一步的規定:
(1)臨時離職或因病不能工作、需要接替或代理的,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或單位負責人必須指定專人接替或者代理,并辦理會計工作交接手續。
【例題•判斷題】會計人員因病暫時不能工作的,可以不與接替或代理人員辦理工作交接手續。( )
[答案]錯
(2)臨時離職或因病不能工作的會計人員恢復工作時,應當與接替或代理人員辦理交接手續。
(3)移交人員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親自辦理移交手續的,經單位負責人批準,可由移交人委托他人代辦交接,但委托人應當對所移交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和其他有關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承擔法律責任。
三、辦理會計工作交接的基本程序
(一)移交前的準備工作(及時辦理完畢未了的會計事項)
1.對已經受理的經濟業務尚未填制會計憑證的,應當填制完畢。
2.尚未登記的賬目應當登記完畢,結出余額,并在最后一筆余額后加蓋經辦人員印章。
3.整理好應該移交的各項資料,對未了事項和遺留問題要寫出書面說明材料。
4.編制移交清冊,列明應當移交的內容。
5.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移交時,應將全部財務會計工作、重大財務收支問題和會計人員的情況等,向接替人員介紹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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