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頁:第一節 會計法律制度的構成 |
第 5 頁:第二節 會計工作管理體制 |
第 22 頁:第四節 會計監督 |
第 28 頁:第五節 會計機構和會計人員 |
第 38 頁:第六節 法律責任 |
第 46 頁:第七節 會計法律制度案例分析 |
考點二 會計工作的政府監督
(一)會計工作的政府監督的概念
會計工作的政府監督主要是指財政部門代表國家對單位和單位中相關人員的會計行為實施的監督檢查,以及對發現的違法會計行為實施的行政處罰,是一種外部監督。
(二)會計工作的政府監督的主體
國務院財政部門主管全國的會計工作。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會計工作。
財政部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的執法主體,是會計工作的政府監督實施主體。
此外,《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規定,除財政部門外,審計、稅務、人民銀行、證券監管、保險監管等部門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職責和權限,可以對有關單位的會計資料實施監督檢查。
上列監督檢查部門對有關單位的會計資料依法實施監督檢查后,應當出具檢查結論。
有關監督檢查部門已經作出的檢查結論能夠滿足其他監督檢查部門履行本部門職責需要的,其他監督檢查部門應當加以利用,避免重復查賬。
(三)財政部門實施會計監督的對象和范圍
1.財政部門實施會計監督檢查的對象是會計行為,并對發現的有違法會計行為的單位和個人實施行政處罰。
根據會計法的規定,各單位必須依法接受有關監督檢查部門依法實施的監督檢查,如實提供會計資料及有關情況,不得拒絕、隱匿、謊報。
2.財政部門可以依法對各單位的下列情況實施監督:(簡答)
違法會計行為:
違法會計行為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違反《會計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行為。
(1)各單位是否依法設置會計賬簿。(依法設置、依法使用、賬外賬的違法行為。)
各單位設置會計賬簿是否規范,是否符合法律、法規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要求;各單位會計賬簿的設置是否符合唯一的原則,是否存在賬外設賬行為;各單位是否存在設置虛假會計賬簿的行為等。
(2)各單位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和其他會計資料是否真實、完整。
各單位對實際發生的經濟業務事項是否及時辦理會計手續,進行會計核算;
各單位填制的會計憑證、登記的會計賬簿、編制的財務會計報告是否與實際發生的經濟業務事項相符,是否做到賬實相符、賬證相符、賬賬相符、賬表相符;
各單位提供的財務會計報告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等。
《會計法》規定:
對以上所列事項實施監督,發現重大違法嫌疑時,國務院財政部門及其派出機構可以向與被監督單位有經濟業務往來的單位和被監督單位開立賬戶的金融機構查詢有關情況,有關單位和金融機構應當給予支持。
(3)各單位的會計核算是否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
會計核算的內容是否真實、完整;
采用的會計年度、記賬本位幣、會計處理方法、會計記錄文字等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
對資產、負債、所有者權益、收入、支出、費用、成本、利潤的確認、計量、記錄和報告是否符合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
會計檔案保管是否符合法定要求等。
(4)各單位從事會計工作的人員是否具備從業資格。(會計工作人員與會計機構負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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