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責編:niufeife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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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外出經營報驗登記
(1)開具證明——所在地稅務機關
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到外縣(市)臨時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應當向所在地稅務機關申請開具《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實行一地一證原則,即納稅人每到一縣(市)都要開具一份《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
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簡稱“外管證”,有效期限一般為30日,最長不得超過180天。
(2)報驗登記——營業地稅務機關
持稅務登記證副本和所在地稅務機關開具的《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向營業地稅務機關報驗登記,接受稅務管理。
納稅人外出經營活動結束,應當向經營地稅務機關填報《外出經營活動情況申報表》,并結清稅款、繳銷發票。
【例題•單選題】納稅人外出經營活動結束時應當填報《外出經營活動情況申報表》并上交給( )。
A.公司所在地稅務機關
B.經營地稅務機關
C.上一級稅務機關
D.不用上交
[答案]B
【例題•單選題】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外出經營,在連續12個月內,在同一地累計超過( ),應當在營業地辦理稅務登記手續。
A.90天
B.120天
C.180天
D.210天
[答案]C
[解析]此為《實施細則》的具體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