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會計工作的政府監督(外部監督)
(一)會計工作政府監督的概念
主要是指財政部門代表國家,對各單位和單位中相關人員的會計行為所實施的監督檢查,以及對發現的違法會計行為實施行政處罰。
(二)會計工作政府監督的實施主體
財政部門是《會計法》的執法主體,是會計工作的政府監督實施主體。
此外,《會計法》規定,除財政部門外,審計、稅務、人民銀行、證券監管、保險監管等部門在法定權限范圍內,對相關單位會計資料實施的監督檢查,也屬于會計工作的政府監督范疇。如《稅收征收管理法》規定,稅務機關有權檢查納稅人的賬簿、記賬憑證、報表和有關資料。
(三)財政部門實施會計監督的對象和范圍
1.財政部門實施會計監督的對象——會計行為,并對發現的有違法會計行為的單位和個人實施行政處罰。
此外,國務院財政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財政部門,依法對注冊會計師、會計師事務所和注冊會計師協會進行監督、指導。財政部門對會計師事務所出具審計報告的程序和內容進行監督。
違法會計行為,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違反《會計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行為。
【例題•單選題】( )部門有權對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審計報告的程序和內容進行監督。
A.審計部門
B.財政部門
C.證券監管
D.稅務部門
[答案]B
2.財政部門實施會計監督的內容。
(1)各單位是否依法設置會計賬簿。具體包括:按照國家的相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各單位是否依法設置會計賬簿;已經設置會計賬簿的單位,所設置的會計賬簿是否符合相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統一會計制度的要求;各單位是否存在賬外賬的違法行為等。
(2)各單位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和其他會計資料是否真實、完整。具體包括:各單位對所發生的經濟業務事項是否及時辦理會計手續,進行會計核算;各單位的會計資料(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是否與實際發生的經濟業務事項相符,是否做到賬實相符、賬證相符、賬賬相符、賬表相符;各單位提供的財務會計報告是否符合相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統一會計制度的規定等。
(3)各單位的會計核算是否符合《會計法》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具體包括:各單位會計核算的內容是否真實、完整;所采用的會計年度、記賬本位幣、會計處理方法、會計記錄文字等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統一會計制度的規定;各單位對資產、負債、所有者權益、收入、支出、費用、成本、利潤的確認、計量、記錄和報告是否符合國家統一會計制度的規定;各單位會計檔案保管是否符合法定要求等。
(4)各單位從事會計工作的人員是否具備從業資格。具體包括:各單位從事會計工作的人員是否取得了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并接受財政部門的管理;會計機構負責人的任職資格是否符合條件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