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債務重組損益:走向何方
通過對新企業會計準則實施兩年來的上市公司財務報告進行分析,可以得出,我國企業會計準則的出臺一定程度上控制了虧損上市公司的盈余調節空間。但同時,新企業會計準則也給部分虧損上市公司擴展了盈余調節的空間。從1998年到今天,我們一直在尋找適合我國國情的債務重組準則,這其中作了很多嘗試,債務重組損益的走向更令人關注。而時至今日,與國際財務報告準則已經趨同并將等效的我國企業會計準則將如何考慮債務重組帶來的負面影響,值得探討。
(一)債務重組收益:一定要計入當期損益?
債務重組收益只能有兩個歸宿:當期損益或者資本公積。如果再次規定將債務人從債務重組中獲得的收益計入資本公積,不再影響當期利潤,即“債務轉為資本”,就可以避免非經營收益對企業利潤的歪曲。是否可以設想:債務重組過程中獲得的收益是債權人對企業的一種投資,而這種投資又是不需要回報的投資,就像國家給與企業的各種補助一樣呢?這種設定對優化企業債務重組意義深遠,但要真正解決這一問題有一定的難度。
(二)債務重組收益:只能計入當期損益,則應該不斷完善債務重組條款,實現資源優化配置,謀求發展
如果無法做到前述的建議,只能將債務重組收益計入當期損益,那么就應該不斷地完善債務重組準則,加強債務重組業務的監管。為此,筆者主要提出以下建議:
1.進一步完善債務重組準則。筆者認為,在債務重組準則中,應該突出以下幾點:一是強調債務重組的條件,規定符合什么條件的業務可以作為債務重組業務來處理。二是應該對公允價值的確定方法和依據進行規范,以防止公司利用債務重組獲得不是更多的債務重組收益,而是存貨抵債的營業收入、固定資產抵債的營業外收入和投資抵債的投資收益等。三是強調對債務重組信息的披露,使信息使用者可以識別出債務重組包裝所獲得的利潤。
2.完善上市公司業績考核與評價體系。建立以核心收益率與現金流量指標作為評價上市公司業績的主要指標。通過正確界定企業核心業務的范圍,可以排除債務重組、非貨幣性資產交換等非經常性損益造成的非常利得。如果上市公司以核心收益率為主要考核指標,那么,很多盈余調節手段都會失去作用。而上市公司如果想保持良好的核心收益率,必須立足本企業、用心經營、加強管理。現金流量是上市公司在一段時期內現金流入和流出的數量。上市公司的現金流入與流出貫穿于公司生產經營活動的全過程,現金流量可以綜合地體現上市公司現金支付能力、營運能力與獲利能力等財務指標,還可以正確揭示上市公司利潤轉化為現金的能力。因此,現金流量指標不僅能從量上還能從本質上體現上市公司的財務狀況與經營成果。現金流量是上市公司實際存在的資源,用它來考核上市公司業績可以避免管理層對利潤的人為操縱,也有利于相關部門對上市公司的監督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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