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責編:niufeifei
看了本文的網友還看了學歷中考高考考研專升本自考成考工程 一建二建一造二造一消二消安全會計經濟師初級會計中級會計注會資格公務員教師人力社工
醫學藥師醫師護士初級護師主管護師衛生資格臨床
臨床助理
中醫
中醫助理
口腔醫師
金融基金證券銀行期貨外語四六級計算機等考軟考
三、違反現金管理的法律責任
1.開戶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開戶銀行應當依照中國人民銀行的規定,責令其停止違法活動,并可根據情節輕重處以罰款:
(1)超出規定范圍、限額使用現金的;
(2)超出核定的庫存現金限額留存現金的。
2.開戶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開戶銀行應當依照中國人民銀行的規定,予以警告或者罰款;情節嚴重的,可在一定期限內停止對該單位的貸款或者停止對該單位的現金支付:
(1)對現金結算給予比轉賬結算優惠待遇的;
(2)拒收支票、銀行匯票和銀行本票的;
(3)違反本條例第八條規定,不采取轉賬結算方式購置國家規定的專項控制商品的;
(4)用不符合財務會計制度規定的憑證頂替庫存現金的;
(5)用轉賬憑證套換現金的;
(6)編造用途套取現金的;
(7)互相借用現金的;
(8)利用賬戶替其他單位和個人套取現金的;
(9)將單位的現金收入按個人儲蓄方式存入銀行的;
(10)保留賬外公款的;
(11)未經批準坐支或者未按開戶銀行核定的坐支范圍和限額坐支現金的。
3.開戶單位對開戶銀行作出的處罰決定不服的;必須首先按照處罰決定執行,然后可在十日內向開戶銀行的同級人民銀行申請復議。同級人民銀行應當在收到復議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復議決定。開戶單位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復議決定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4.銀行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徇私舞弊、貪污受賄、玩忽職守縱容違法行為的,應當根據情節輕重,給予行政處分和經濟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相關推薦:2010會計從業資格《財經法規》模擬題及答案匯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