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總會計師的設置及職責權限
設置 |
1、國有大、中型企業必須設置總會計師(其任職資格、任免程序、職責權限由國務院規定) |
地位 |
《總會計師條例》規定總會計師是單位領導成員,協助單位負責人工作,直接對單位負責人負責;凡設置總會計師的單位不能再設置與總會計師職責重疊的副職。(《會計法》中未規定 |
任職條件 |
1、 堅持社會主義方向,2、 積極為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建設和改革開放服3、 務 |
職責 |
1、負責組織的工作 2、協助、參與的工作 |
權限 |
1、 對違法違紀問題的制止和糾正權2、建健全單位經濟核算的組織指2、 揮權 |
六、法律責任:
(一)、法律責任:違返法律規定的行為應當承擔的后法律后果,也就是對違法者制裁。
民事責任 |
1.停止侵害2.排除妨礙3.消除危險4.返還財產5.恢復原狀6.修理、重作、更換 | |||||
我國《會計法》的法律責任 |
行政 |
行政處罰 |
對一般人員而言 |
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責令停為停業、暫扣或吊銷許可證或執照、行政拘留; |
、兩者共同之處:同屬行政行為、同為懲戒措施、同為當事人不履行法定義務的法律后果。 | |
行政處分 |
對國家工作人員而言 |
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降職、撤職、留用察看、開除。 | ||||
刑事 |
犯罪 |
危害社會大,情節嚴重的 | ||||
刑罰 |
主刑 |
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死刑 |
只能獨立適用 | |||
附加刑 |
罰金、剝奪政治權利、沒收財產 |
可獨立可附加適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