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會計工作崗位設置
1、會計工作崗位可以一人一崗、一人多崗或者一崗多人。但出納人員不得兼管稽核、會計檔案保管和收入、費用、債權債務賬目的登記工作(兼記固定資產明細賬可以)。
2、會計工作崗位: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出納;財產物資核算;工資核算;成本費用核算;財務成果核算;資金核算;往來核算;總賬報表;稽核;檔案管理等。
3、內部牽制制度是指凡是涉及款項和財物收付、結算及登記的任何一項工作,必須由兩人或兩人以上分工辦理,以起到相互制約作用的一種工作制度。
(七)會計人員回避制度
1、國家機關、國有企業、事業單位任用會計人員應當實行回避制度,其他企業不必。
2、單位負責人的直系親屬不得擔任本單位的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的直系親屬不得擔任本單位的出納。
(八)會計人員的工作交接
1、工作交接的3意義:①可使會計工作前后銜接 ②可防賬目不清、財務混亂 ③是明責的有效措施
2、需工作交接的3情況:見P52-53新教材P88
3、會計人員辦理移交手續前,必須及時做好以下工作:
⑴已經受理的經濟業務尚未填制會計憑證的,應當填制完畢。⑵尚未登記的帳目,應當登記完畢,并在最后一筆余額后加蓋經辦人員印章 ⑶整理應該移交的各項資料,對未了事項寫出書面材料 ⑷編制移交清冊⑸會計機構負責人移交時,應介紹清楚。
4、移交點收:重點記住第(2)和第(6)
5、必要時主管單位派人會同監交的情況:⑴不能監交(如單位撤并) ⑵拖延監交 ⑶不已單獨監交
6、交接后:⑴移交清冊注明:單位名稱、交接日期、交接雙方和監交人的職務、姓名、移交清冊頁數以及需要說明的問題和意見等 ⑵接管人員應繼續使用移交前的帳簿,不得擅自另立帳簿 ⑶移交清冊一式三份
7、移交后的責任——移交前由原移交人員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