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頁:一、單位內部會計監督(單位自我監督) |
第 7 頁:二、會計工作的政府監督(外部監督) |
第 9 頁:三、會計工作的社會監督(外部監督) |
三、會計工作的社會監督(外部監督)
(一)會計工作社會監督的概念
會計工作的社會監督,主要是指由注冊會計師及其所在的會計師事務所等社會中介機構接受委托,依法對受托單位的經濟活動進行審計、出具審計報告、發表審計意見的一種監督制度。
根據《會計法》的規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須經注冊會計師進行審計的單位,應當向受委托的會計師事務所如實提供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和其他會計資料以及有關情況。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或者示意注冊會計師及其所在的會計師事務所出具不實或者不當的審計報告。
此外,單位和個人檢舉違反《會計法》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規定的行為,也屬于會計工作社會監督的范疇。
(二)注冊會計師及其所在的會計師事務所業務范圍
注冊會計師,是依法取得注冊會計師資格證書并接受委托從事審計和會計咨詢、會計服務業務的執業人員。
注冊會計師依法承辦如下審計業務:
1.審查企業財務會計報告,出具審計報告。
2.驗證企業資本,出具驗資報告。
3.辦理企業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審計業務,并出具有關的報告。
4.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審計業務。
注冊會計師承辦業務必須由其所在的會計師事務所統一受理,并與委托人簽訂委托合同;注冊會計師與委托人有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注冊會計師對執業中知悉的商業秘密負有保密義務;注冊會汁師執行審計業務時,必須按照中國注冊會計師執業準則確定的工作程序出具審計報告,其依法執行審計業務所出具的審計報告,具有證明效力。
(三)對會計師事務所和注冊會計師的監督檢查
1.財政部和省級財政部門應當對會計師事務所和注冊會計師重點監督檢查的4種情形。
2.對形成審計意見、出具審計報告時不得有5種行為。
3.應當拒絕出具報告的3種情形:
(1)委托人示意其作不實或者不當證明的;
(2)委托人故意不提供有關會計資料和文件的;
(3)因委托人有其他不合理要求,致使其出具的報告不能對財務會計的重要事項作出正確表述的。
4.注冊會計師不得有的7種行為。
5.會計師事務所不得有的8種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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