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三】考核:回避制度+不相容職務+會計交接手續與責任
錢橋紡織廠為國有企業,下設辦公室、行政科、會計科、檔案科等職能科室。
2008年7月,經上級主管單位任命,會計科長甲的丈夫乙擔任該廠廠長。同月,甲的侄女丙調到該廠會計科擔任出納工作。丙已取得會計從業資格。
8月,廠長乙對廠行政機構和人員進行了調整和精簡。撤銷檔案科,原由檔案科保管的會計檔案移交會計科保管。檔案科移交會計檔案前,會同會計科對保管期滿的會計檔案進行銷毀。檔案科長與會計科長甲共同在會計檔案銷毀清冊上簽字,并進行了監銷。因廠長乙在外地出差,故未將此事報告廠長乙。之后,會計科長甲指定出納丙兼管會計檔案保管工作。
9月,丙調到當地一家外貿公司財務部工作,調離前與接任的丁自行辦理了會計工作交接手續。丙未辦理會計從業資格調轉手續。
10月,甲辦理退休手續。甲與新任會計科科長戊辦理交接手續,上級主管單位派人與廠長乙會同監交。后戊發現甲移交的會計資料存在問題,遂找甲詢問。甲認為,會計資料已移交,自己不應再承擔責任。
要求:根據上述情況和會計法律制度的有關規定,回答下列問題:
(1)按照回避制度的規定,會計科長甲與其丈夫廠長乙是否應當回避?說明理由。
[答案]會計科長甲與其丈夫廠長乙應當回避。根據《會計基礎工作規范》的規定,國有單位負責人的(直系)親屬不得擔任本單位的會計機構負責人。
(2)丙擔任錢橋紡織廠出納工作是否符合法律規定?說明理由。
[答案]丙擔任錢橋紡織廠出納工作不符合法律規定。根據《會計基礎工作規范》的規定,會計機構負責人的直系親屬不得在本單位會計機構中擔任出納工作。
(3)檔案科與會計科在銷毀會計檔案過程中有哪些不符合法律規定之處?
[答案]檔案科與會計科在銷毀會計檔案過程中不符合法律規定之處是:未請單位負責人乙在會計檔案銷毀清冊上簽字,也未將監銷情況報告乙。
(4)會計科長甲指定出納丙兼管會計檔案保管工作是否符合法律規定?說明理由。
[答案]會計科長甲指定出納丙兼管會計檔案保管工作不符合法律規定。根據《會計法》和《會計基礎工作規范》的規定,出納人員不得兼管會計檔案保管工作。
(5)丙自行與丁辦理會計工作交接手續是否符合法律規定?說明理由。
[答案]丙自行與丁辦理會計工作交接手續不符合法律規定。根據《會計基礎工作規范》的規定,一般會計人員辦理交接手續,由單位的會計機構負責人負責監交。
(6)丙調動工作是否應當辦理會計從業資格調轉手續?說明理由。
[答案]丙應當辦理會計從業資格調轉手續。根據《會計從業資格管理辦法》的規定,持證人員在同一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管轄范圍內調轉工作單位,且繼續從事會計工作的,應當自離開工作單位之日起90日內,填寫調轉登記表,持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及調入單位開具的從事會計工作的證明,辦理調轉登記。
(7)甲認為會計資料已移交戊,自己不應再承擔責任的觀點是否符合法律規定?說明理由。
[答案]甲認為會計資料已移交戊,自己不應再承擔責任的觀點不符合法律規定。根據《會計基礎工作規范》的規定,移交人員對所移交的會計資料的合法性、真實性承擔法律責任,原移交人員不應以會計資料已移交而推脫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