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會計工作的政府監督
(一)會計工作的政府監督的概念
會計工作的政府監督主要是指財政部門代表國家對單位和單位中相關人員的會計行為實施的監督檢查,以及對發現的違法會計行為實施的行政處罰,是一種外部監督。
(二)會計工作的政府監督的主體
《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規定:“國務院財政部門主管全國的會計工作。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會計工作”。財政部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的執法主體,是會計工作的政府監督實施主體。
此外,《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規定,除財政部門外,審計、稅務、人民銀行、銀行監管、證券監管、保險監管等部門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職責和權限,可以對有關單位的會計資料實施監督檢查。例如《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規定,稅務機關有權檢查納稅人的賬簿、記賬憑證、報表和有關資料。前款所列監督檢查部門對有關單位的會計資料依法旅游監督檢查后,應當出具檢查結論。有關監督檢查部門已經作出的檢查結論能夠滿足其它監督李代桃僵部門履行本部門職責需要的,其它監督檢查部門應當加以利用,避免重復查賬。這些規定,明確地表明:在對單位會計監督過程中,除了財政部門以外,其它有關政府部門,對相關單位會計資料實施的監督檢查也屬于會計工作的政府監督范疇。倡,其它政府部門對單位會計實施監督的過程中,必須在法定的職責范圍內進行,而且避免重復查賬。
(三)財政部門實施會計監督的對象和范圍
根據《財政部門實施會計監督辦法》的規定,財政部門實施會計監督檢查的對象是會計行為,并對發現的有違法會計行為的單位和個人實施行政處罰。違法會計行為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行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的規定,各單位必須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接受有關監督檢查部門依法實施的監督檢查,如實提供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和其他會計資料以及有關情況,不得拒絕、隱匿、謊報。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的規定,財政部門可以依法對各單位的下列情況實施監督:
1.各單位是否依法設置會計賬簿。
具體包括:按照國家的相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各單位是否依法設置會計賬簿;已經設置會計賬簿的單位,所設置的會計賬簿是否符合相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統一會計制度的要求;各單位是否存在賬外賬的違法行為等。
2.各單位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和其他會計資料是否真實、完整。
具體包括:各單位對所發生的經濟業務事項是否及時辦理會計手續,進行會計核算;各單位的會計資料(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是否與實際發生的經濟業務事項相符,是否做到賬實相符、賬證相符、賬賬相符、賬表相符;各單位提供的財務會計報告是否符合相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統一會計制度的規定等。
3.各單位的會計核算是否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
具體包括:各單位會計核算的內容是否真實、完整;所采用的會計年度、記賬本位幣、會計處理方法、會計記錄文字等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統一會計制度的規定;各單位對資產、負債、所有者權益、收入、支出、費用、成本、利潤的確認、計量、記錄和報告是否符合國家統一會計制度的規定;各單位會計檔案保管是否符合法定要求等。
4.各單位從事會計工作的人員是否具備從業資格。
具體包括:各單位從事會計工作的人員是否取得了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并接受財政部門的管理;會計機構負責人的任職資格是否符合條件等。
此外,國務院財政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財政部門,依法對注冊會計師、會計師事務所和注冊會計師協會進行監督、指導。財政部門對會計師事務所出具審計報告的程序和內容進行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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