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三]
一、基本案情
2001年3月,某市財政部門對該市一所市屬學校2000年的財務收支情況進行例行檢查。檢查人員在審閱該學校會計報表和會計賬簿等會計資料時發現“其他應收款”科目2000年末余額較年初余額有大幅上升。檢查人員接著調閱了2000年度與“其他應收款”賬戶相關的會計憑證,發現2000年度借方發生額中,有3筆應收款金額共計20萬元,在記賬憑證后未附任何原始憑證。
檢查人員帶著這一疑問詢問了有關財務人員,得知該學校“為解決曾向學校提供過資金贊助的某鄉鎮企業甲公司的臨時資金周轉困難,向甲公司臨時借出了20萬元資金,學校并未向該企業收取利息”。根據詢問所得情況,檢查人員對甲公司進行了延伸調查。經過審閱甲公司有關會計資料及貨幣資金收付記錄、詢問有關人員等方法查明,甲公司與該學校訂有有息貸款協議,甲公司至2000年底已經以現金的方式向該學校支付了利息1.5萬元。
檢查人員以上述對甲公司的檢查結果為基礎,對該學校有關人員進行了詢問。在上述事實面前,有關人員不得不承認該學校將其向甲公司收取的借款利息存入學!靶〗饚臁钡氖聦。分析財政部門對該市一所市屬學校財務收支情況的例行檢查屬于何種類型的會計監督?除此以外,還有哪些類型的會計監督?
二、案例評析
會計監督是會計的基本職能之一,是我國經濟監督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目前我國已形成了三位一體的會計監督體系,包括單位內部監督、以注冊會計師為主體的社會監督和以政府財政部門為主體的政府監督。
單位內部會計監督,是指一個單位為了保護其資產的安全完整,保證其經營活動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和內部規章要求,提高經營管理水平和效率,防止舞弊,控制風險等目的,而在單位內部采取的一系列相互聯系、相互制約的制度和方法。單位內部會計監督的主體是各單位的會計機構、會計人員;內部會計監督的對象是單位的經濟活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的規定:“會計機構、會計人員對違反本法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規定的會計事項,有權拒絕辦理或者按照職權予以糾正!薄皢挝回撠熑藨敱WC會計機構、會計人員依法履行職責,不得授意、指使、強令會計機構、會計人員違法辦理會計事項”。
會計工作的政府監督,是一種外部監督,主要是指政府財政部門代表國家依據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和部門的職責權限,對有關單位的會計行為、會計資料所進行的監督檢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的規定,財政部門可以依法對各單位的下列情況實施監督:各單位是否依法設置會計賬簿;各單位的會計資料是否真實、完整;各單位的會計核算是否符合法定要求;各單位從事會計工作的人員是否具備從業資格。在本案中,財政部門對市屬學校設置的會計賬簿是否合法、會計資料是否真實完整等方面的檢查屬于會計工作的政府監督。
除財政部外,審計、稅務、人民銀行、銀行監管、證券監管、保險監管等部門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職責和權限,可以對有關單位的會計資料實施監督檢查。
會計工作的社會監督主要是指社會中介機構對單位經濟活動的監督,在我國目前主要是指通過會計師事務所的注冊會計師依法對受托單位的經濟活動進行審計,并據實作出客觀評價的一種監督形式,它是一種外部監督。財政部門有權對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審計報告進行監督。
在該案中,某市財政部門對該市一所市屬學校財務收支情況的例行檢查屬于政府監督,它與單位內部的會計監督、社會監督共同構成我國會計的監督體系,形成了一個有機的整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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