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四]
一、基本案情
2001年3月5月,某商業公司會計人員張某在審核一筆托收付款憑證時,無意中發現其商品單價每臺高出合同價40元,總差價為24000元。當時業務部門已經在付款憑證上核對、簽字,同意付款;并且由于該批商品進貨及時、對路,已經全部售出,為公司賺了一筆可觀的利潤。進貨業務員也因此受到公司領導的好評。但張某想到自己是會計,必須實事求是、真實反映,于是,在發現托收憑證與合同不符后,張某找到業務員,要求核實情況。業務員一聽要核實進貨價格,態度蠻橫地拒絕了張某的要求。張某又要求他提供合法的憑據,否則拒付差額款。業務員說是對方電話通知漲價的,合同價已更改。張某給供貨方打電話,查詢此事。對方回答:貨款未漲,但我方業務員已“借”走現金24000元,要求一并托收。事實真相查清后,會計人員張某向單位負責人做了專題匯報。
二、案例評析
《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規定:“會計機構、會計人員對違反本法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規定的會計事項,有權拒絕辦理或者按照職權予以糾正”。這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對會計人員在會計監督中的職責權限的規定。它包括以下含義:
1.會計機構、會計人員有權拒絕辦理或糾正違法會計事項。單位內部會計監督,在許多情況下,是通過單位內部的會計機構、會計人員在處理會計業務過程中進行的。由于會計機構、會計人員對會計業務及相關法規、制度有比較全面的了解和掌握,對會計事項是否合法的界限比較清楚,單位內部的其他人員是不可能具有他們這種先天優勢的。因此,由會計機構、會計人員在處理會計業務過程中嚴格把關,對會計業務實行監督,可以有效地防范違法會計行為的發生,這也是單位負責人的會計責任得以具體落實的重要措施。
2.發現會計賬簿記錄與實物、款項及有關資料不相符的,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規定有權自行處理的,應當及時處理;無權處理的,應當立即向單位負責人報告,請求查明原因,作出處理。會計資料是會計工作的最終產品,會計對自己工作的結果實施有效的控制和監督,是會計機構、會計人員的基本職責。單位的財產物資及其財產物資的貨幣表現,是會計工作的對象。保證單位內部的賬實、賬款、賬賬與賬表相符,是法律、單位內部負責人對會計工作的基本要求,也是加強物資管理的重要措施。因此,《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規定,會計機構、會計人員對單位內部的會計資料和財產物資有權實施監督。
在本案中,張某作為會計人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賦予給會計人員的職權,依法履行了在會計監督中的職責,杜絕了違法會計行為的發生,確實起到了單位內部會計監督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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