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停業、復業登記
(1)停業登記
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經確定實行定期定額征收方式的,其在營業執照核準的經營期限內需要停業的,應當在停業前向稅務機關申報辦理停業登記。納稅人的停業期限不得超過一年。 (判斷)
停業申請登記表---結清應納稅款、滯納金、罰款----稅務機關應收存其稅務登記證件及副本、發票領購簿、未使用完的發票和其他稅務證件。
(2)復業登記
(3)延長停業登記
納稅人停業期滿不能及時恢復生產經營的,應當在停業期滿前向稅務機關提出延長停業登記申請,并如實填寫《停、復業報告書》。
納稅人停業期滿未按期復業又不申請延長停業的,稅務機關應當視為已恢復營業,實施正常的稅收征收管理。
納稅人在停業期間發生納稅義務的,應當按照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申報繳納稅款。
【例題·判斷題】納稅人停業期滿未按期復業的,雖然納稅人向稅務部門提出延長停業登記,但稅務機關應當視為已營業,實施正常的稅收征收管理。( )
[答案]錯
【例題·單選題】納稅人停業期滿未按期復業又不申請延長停業的,稅務機關應當視為( )。
A.自動注銷稅務登記
B.已恢復營業,實施正常的稅收管理
C.自動延長停業登記
D. 納稅人已自動接受罰款處理
[答案]B
4.外出經營報驗登記
(1)開具證明----所在地稅務機關
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到外縣(市)臨時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應當向所在地稅務機關申請開具《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實行一地一證原則,即納稅人每到一縣(市)都要開具一份《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
(2)報驗登記---營業地稅務機關
持稅務登記證副本和所在地稅務機關開具的《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向營業地稅務機關報驗登記,接受稅務管理。
納稅人外出經營活動結束,應當向經營地稅務機關填報《外出經營活動情況申報表》,并結清稅款、繳銷發票。
【例題·單選題】納稅人外出經營活動結束時應當填報《外出經營活動情況申報表》并上交給( )。
A.公司所在地稅務機關
B.經營地稅務機關
C.上一級稅務機關
D.不用上交
[答案]B
【例題·單選題】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外出經營,在連續12個月內,在同一地累計超過( ),應當在營業地辦理稅務登記手續。
A.90天
B.120天
C.180天
D.210天
[答案]C
[解析]此為《實施細則》的具體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