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開業稅務登記
先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領取營業執照---30天內---辦理稅務登記—30天內---發放稅務登記證------流程結束。
1.企業在外地設立的分支機構和從事生產、經營的場所,個體工商戶和從事生產、經營的事業單位(以下統稱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向生產、經營所在地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
2.開業登記申報時間及核準
⑴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領取工商營業執照(含臨時工商營業執照)的,應當自領取工商營業執照之日起30日內申報辦理稅務登記,稅務機關核發稅務登記證及副本(納稅人領取臨時工商營業執照的,稅務機關核發臨時稅務登記證及副本);
⑵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未辦理工商營業執照但經有關部門批準設立的,應當自有關部門批準設立之日起30日內申報辦理稅務登記,稅務機關核發稅務登記證及副本;
⑶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未辦理工商營業執照也未經有關部門批準設立的,應當自納稅義務發生之日起30日內申報辦理稅務登記,稅務機關核發臨時稅務登記證及副本;
⑷有獨立的生產經營權、在財務上獨立核算并定期向發包人或者出租人上交承包費或租金的承包承租人,應當自承包承租合同簽訂之日起30日內,向其承包承租業務發生地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稅務機關核發臨時稅務登記證及副本;
⑸跨地區的非獨立核算分支機構還應當自設立之日起30日內,向所在地稅務機關申報辦理注冊稅務登記。
⑹境外企業在中國境內承包建筑、安裝、裝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勞務的,應當自項目合同或協議簽訂之日起30日內,向項目所在地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稅務機關核發臨時稅務登記證及副本。
3.納稅人辦理開業登記應提供的證件和資料:
①營業執照或其他核準執業證件及工商登記表,或其他核準執業登記表復印件;
②有關機關、部門批準設立的文件;
③有關合同、章程、協議書;
④法定代表人和董事會成員名單;
⑤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或業主居民身份證、護照或者其他證明身份的合法證件;
⑥組織機構統一代碼證書;
⑦住所或經營場所證明;
⑧委托代理協議書復印件;
⑨其他資料、證件。
4.開業登記的內容
⑴單位名稱、法定代表人或者業主姓名及其居民身份證、護照或者其他合法證件的號碼;
⑵住所、經營地點;
⑶登記類型;
⑷核算方式;
⑸生產經營方式;
⑹生產經營范圍;
⑺注冊資金(資本)、投資總額;
⑻生產經營期限;
⑼財務負責人、聯系電話;
⑽其他有關事項。
企業在外地設立的分支機構或者從事生產、經營的場所,還應當提供由總機構所在地稅務機關出具的在外地設立分支機構的證明。
開業登記表的種類:----一般了解
①內資企業稅務登記表;
②分支機構稅務登記表;
③個體經營稅務登記表;
④其它單位稅務登記表;
⑤涉外企業稅務登記表;
5.稅務登記證的核發:稅務機關應當自收到申報之日起30日內審核并發給稅務登記證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