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節 原始憑證
一、原始憑證的概念
原始憑證又稱單據,是在經濟業務發生或完成時由經辦人直接取得或填制的,用以記錄或證明經濟業務的發生或完成情況,明確經濟責任的書面證明,是記賬的原始依據,具有法律效力,是會計核算的重要資料。
二、原始憑證的種類
(一)按照來源不同分類
1.外來原始憑證。外來原始憑證指在經濟業務發生或完成時,從其他單位或個人直接取得的原始憑證。如由供貨單位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普通發票等。
2.自制原始憑證。自制原始憑證指由本單位內部經辦業務的部門和人員,在執行或完成某項經濟業務時填制的、僅供本單位內部使用的原始憑證。如驗收材料時的收料單、領發材料時的領料單、產品入庫時的產品入庫單等。凡是不能用來證明經濟業務實際上發生或完成的文件和單據,例如購貨合同、材料請購單,都不能作為原始憑證。
(二)按用途分類
原始憑證按其用途不同,可以分為通知憑證、執行憑證和計算憑證。
1.通知憑證:是指要求、指示或命令企業進行某項經濟業務的原始憑證。如“罰款通知書,付款通知書”。
2.執行憑證:是證明某項經濟業務已經完成的原始憑證。如“銷貨發票”,“材料驗收單”,“領料單”。
3.計算憑證:是對已發生或完成的經濟業務進行計算而編制的原始憑證。如“產品成本計算單”,“制造費用分配表”,“應付職工薪酬計算表”。
(三)按照填制手續及內容不同分類
1.一次憑證。一次憑證指一次填制完成、只記錄一筆經濟業務的原始憑證。一次憑證是一次有效的憑證。如現金收據、發貨票都是一次憑證,外來原始憑證一般都屬于一次憑證。
2.累計憑證。累計憑證指在一定時期內多次記錄發生的同類型經濟業務的原始憑證。其特點是在一張憑證內可以連續登記相同性質的經濟業務,隨時結出累計數及結余數,并按照費用限額進行費用控制,期末按實際發生額記賬。累計憑證是多次有效的原始憑證,一般為自制原始憑證,如限額領料單。
3.匯總憑證。匯總憑證指對一定時期內反映經濟業務內容相同的若干張原始憑證,按照一定標準綜合填制的原始憑證。在實際工作中,對發生數筆較多的原始憑證可以進行匯總,編制原始憑證匯總表,如發料憑證匯總表。
(四)按照格式不同分類
1.通用原始憑證。通用憑證指由有關部門統一印制、在一定范圍內使用的具有統一格式和使用方法的原始憑證。如全國統一使用的銀行承兌匯票、某地區統一印制的收款收據。
2.專用原始憑證。專用憑證指專門用于某一類經濟業務的記賬憑證。如差旅費報銷單、增值稅專用發票。
以上不同種類的原始憑證是相互關聯的。如現金收據往往是一式數聯,一聯作為出具收據單位的自制原始憑證,另一聯則是接受憑證單位的外來原始憑證.同時,它既是一次憑證,又是執行憑證,也是專用憑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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