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原始憑證的審核
審核會計憑證是正確組織會計核算和進行會計檢查的一個重要方面,也是實行會計監督的一個重要手段。為了正確地反映和監督各項經濟業務,保證核算資料的真實、正確和合法,會計部門和經辦業務的有關部門。必須對會計憑證,特別是對原始憑證進行嚴格認真的審核。各種原始憑證,除由經辦業務的有關部門審核以外,最后要交由會計部門進行審核。及時審核原始憑證是對經濟業務進行的事前監督。審核原始憑證,主要是審查兩方面的內容。
(一)實質性審核
實質性審核主要審核憑證上記載的經濟業務是否符合國家的政策法令、制度辦法等規定要求;是否有違法亂紀,偽造、冒領、貪污、預算超支、揮霍浪費、化公為私等違法或不合理行為。如有違法,要向本單位領導匯報,提出拒絕執行的意見,必要時,可向上級領導機關反映有關情況。對于弄虛作假,營私舞弊,偽造、土改憑證等違法亂紀行為,必須及時揭露,并向領導匯報,嚴肅處理。
(二)形式上的審核
形式上的審核主要是審核憑證格式是否符合規定要求;內容是否完整;數字是否正確,大小寫金額是否一致;數字和文字的書寫是否清楚;有關人員簽章是否齊全;有無刮、擦、挖、補、涂改、偽造等現象。如有手續不完備或數字計算錯誤的憑證,應由經辦人員補辦手續或更正錯誤。
原始憑證的審核是一項嚴肅而細致的工作,會計人員必須堅持制度,堅持原則,履行會計人員的職責。對真實、合法、合理但內容不完整、手續不完備、填寫有錯誤的原始憑證,應當退還給有關經辦人員,并令其補辦手續或進行更正。對于違反制度和法令的,會計人員應拒絕付款、拒絕報銷或拒絕執行,并向本單位領導報告。對于偽造憑證、涂改憑證和虛報、冒領等不法行為,會計人員應扣留原始憑證,并根據《會計法》規定,向領導提出書面報告,請求嚴肅處理。
六、原始憑證錯誤的更正
為了規范原始憑證的填制,明確相關人員的經濟責任,防止利用原始憑證舞弊,《會計法》第十四條規定了更正原始憑證錯誤的具體要求。
1.原始憑證所記載的各項內容均不得涂改。隨意涂改的原始憑證即為無效憑證,不能作為填制記賬憑證或登記會計賬簿的依據。
2.原始憑證記載內容有錯誤的,應當由開具單位重開或更正,并在更正處加蓋出具憑證單位印章。
3.原始憑證金額出現錯誤的,不得更正,只能由原始憑證開具單位重新開具。
4.原始憑證開具單位應當依法開具準確無誤的原始憑證。對于填制有誤的原始憑證,負有更正和重新開具的法律義務,不得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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