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節 營業稅
營業稅是指對在我國境內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的單位和個人,就其營業(業務)收入額征收的一種稅。2008年11月5日,國務院修訂《中華人民共各國營業稅暫行條例》,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一、營業稅的納稅人和扣繳義務人
(一) 營業稅的納稅人
營業稅的納稅義務人,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的單位和個人。
營業稅納稅人的特殊情況:
1.單位以承包、承租、掛靠方式經營的,承包人、承租人、掛靠人(以下統稱承包人)發生應稅行為,承包人以發包人、出租人、被掛靠人(以下統稱發包人)名義對外經營并由發包人承擔相關法律責任的,以發包人為納稅人;否則以承包人為納稅人。
2.中央鐵路運營業務的納稅人為鐵道部,合資鐵路運營業務的納稅人為合資鐵路公司,地方鐵路運營業務的納稅人為地方鐵路管理機構,基建臨管線運營業務的納稅人為基建臨管線管理機構。
(二) 營業稅的扣繳義務人
1.中國境外的單位或者個人在境內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在境內未設有經營機構的,以其境內代理人為扣繳義務人;在境內沒有代理人的,以受讓方或者購買方為扣繳義務人。
2.財政部規定的其他扣繳義務人。
二、營業稅的稅目與稅率
營業稅設有9個稅目:
稅率為3%的有:交通運輸業、建筑業、郵電通信業、文化體育業
稅率為5%的有:金融保險業、服務業、轉讓無形資產、銷售不動產
稅率為5%-20%的有:娛樂業
納稅人經營娛樂業具體適用的稅率,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在《營業稅條例》規定的幅度內決定。
一項銷售行為如果既涉及應稅勞務又涉及貨物,為混合銷售行為。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者零售的企業、企業性單位和個體工商戶的混合銷售行為,視為銷售貨物,不繳納營業稅;其他單位和個人的混合銷售行為,視為提供應稅勞務,繳納營業稅。
營業稅的兼營業務,是指以下三種情況:①既經營應納營業稅的應稅勞務項目,又經營繳納增值稅的應稅勞務項目或貨物;②既經營高稅率應稅勞務項目,又經營低稅率的應稅勞務項目;③既經營應全額繳納營業稅的應稅勞務項目,又經營適用減免營業稅的應稅勞務項目。
納稅人兼營應稅行為和貨物或者非應稅勞務的,應當分別核算應稅行為的營業額和貨物或者非應稅勞務的銷售額,其應稅行為營業額繳納營業稅,貨物或者非應稅勞務銷售額不繳納營業稅;未分別核算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其應稅行為營業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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