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營業稅的計稅依據
營業稅的計稅依據是營業額,營業額為納稅人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
下列情形除外:①納稅人將承攬的運輸業務分給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的,以其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其支付給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的運輸費用后的余額為營業額;②納稅人從事旅游業務的,以其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替旅游者支付給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的住宿費、餐費、交通費、旅游景點門票和支付給其他接團旅游企業的旅游費用后的余額為營業額;③納稅人將建筑工程分包給其他單位的,以其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其支付給其他單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額為營業額;④外匯、有價證券、期貨等金融商品買賣業務,以賣出價減去買入價后的余額為營業額;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情形。
納稅人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的價格明顯偏低并無正當理由,由主管稅務機關按下列順序核定其營業額:
1.按納稅人最近時期發生同類應稅行為的平均價格核定;
2.按其他納稅人最近時期發生同類應稅行為的平均價格核定;
3.按下列公式核定:
營業額=營業成本或者工程成本*(1+成本利潤率)/(1-營業稅稅率)
公式中的成本利潤率,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局確定。
價外費用包括收取的手續費、被貼、基金、集資費、返還利潤、獎勵費、違約金、滯納金、延期付款利息、賠償金、代收款項、代墊款項、罰息及其他各種性質的價外收費,但不包括同時符合以下條件代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業性收費:
1.由國務院或者財政部批準設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國務院或者省級人民政府及其財政、價格主管部門批準設立的行政事業性收費;
2.收取時開具省級以上財政部門印制的財政票據;
3.所收款項全額上繳財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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