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計稅依據
計稅依據(課稅依據、課稅基數)——計算應納稅額的根據。
除了一些特殊性質的稅種外,絕大多數的稅種都采取從價計征。
(1)從價計征。以計稅金額為計稅依據。
如企業所得稅是以應納稅所得額的多少作為計稅依據,消費稅中的大部分應稅消費品以銷售額作為計稅依據。
計稅金額=征稅對象的數量×計稅價格
應納稅額=計稅金額×適用稅率
(2)從量計征。以征稅對象的重量、體積、數量為計稅依據。
如屠宰稅以屠宰應稅牲畜的頭數為計稅依據;消費稅中的黃酒、啤酒以噸數為計稅依據;汽油、柴油以升數為計稅依據。
應納稅額=計稅數量×單位適用稅額
(3)復合計征。既包括從量計征又包括計價從征。
如我國現行的消費稅中的卷煙、白酒等。
應納稅額=計稅數量×單位適用稅額+計稅金額×適用稅率
7.納稅環節
稅法規定的征稅對象在從生產到消費的流轉過程中應當繳納稅款的環節。按照納稅環節的多少分為兩類:
(1)一次課征制:稅種納稅環節單一,如消費稅。
(2)多次課征制:稅種需要在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多個環節征稅,如增值稅
8.納稅期限——納稅人向國家繳納稅款的法定期限。超過納稅期限未繳稅的,屬于欠稅,應依法加收滯納金。
納稅期限一般分為:按期納稅、按次納稅、按期預繳、年終匯算清繳。
9.納稅地點
一般實行屬地管轄,納稅地點為納稅人的所在地。
特殊情況,納稅地點為口岸地、營業行為地、財產所在地等。
10.減免稅
體現了稅收的統一性和必要的靈活性
(1)減稅和免稅
①減稅是對應納稅款少征一部分稅款;
②免稅是對應納稅額全部免征;
③類型:一次性減稅免稅;一定期限的減稅免稅、困難照顧性減稅免稅、扶持發展性減稅免稅。
(2)起征點
稅法規定的征稅對象達到開始征稅數額的界限,征稅對象的數額未達到起征點的不征稅,達到或超過起征點的,則就其全部數額征稅。
(3)免征額
征稅對象總額中免予征稅的數額,免征額的部分不征稅,只就其超過免征額的部分征稅。
11.法律責任
一是納稅主體(納稅人和扣繳義務人)因違反稅法而應承擔的法律責任;
二是作為征稅主體的國家機關,主要是實際履行稅收征收管理職能的稅務機關等,因違反稅法而應承擔的法律責任。
相關推薦: 2011年會計從業資格考試備考輔導資料匯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