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節 會計核算
會計核算是會計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是會計的基本職能之一。會計核算的法律規定是各單位進行會計核算應當遵循的基本規范。對會計核算的相關法律規定,一般包括如下幾個方面:
一、會計核算的基本要求
(一)會計信息質量要求
會計信息質量要求是會計核算必須遵循的一般原則,是進行會計核算的指導思想和衡量會計工作成敗的標準。它體現著社會化大生產對會計核算的基本要求,反映著市場經濟條件下會計核算的基本規律。財政部于2006年發布的《企業會計準則——基本準則》中規定了八項會計核算的信息質量要求:
1.可靠性。可靠性是指企業應當以實際發生的交易或者事項為依據進行會計確認、計量和報告,如實反映符合確認和計量要求的各項會計要素及其他相關信息,保證會計信息真實可靠、內容完整。
可靠性要求做到內容真實、數字準確、資料可靠。《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規定:“各單位必須根據實際發生的經濟業務事項進行會計核算,填制會計憑證,登記會計賬簿,編制財務會計報告。任何單位不得以虛假的經濟業務事項或者資料進行會計核算。”
2.相關性。相關性,也稱有用性,是指企業提供的會計信息應當與財務會計報告使用者的經濟決策需要相關,有助于財務會計報告使用者對企業過去、現在或者未來的情況作出評價或者預測。
3.可理解性。可理解性是指企業提供的會計信息應當清晰明了,便于財務會計報告使用者理解和使用。
4.可比性。可比性是指企業提供的會計信息應當具有可比性。
同一企業不同時期發生的相同或者相似的交易或者事項,應當采用一致的會計政策,不得隨意變更。確需變更的,應當在附注中說明。
不同企業發生的相同或者相似的交易或者事項,應當采用規定的會計政策,確保會計信息口徑一致、相互可比。
5.實質重于形式。實質重于形式是指企業應當按照交易或者事項的經濟實質進行會計確認、計量和報告,不應僅以交易或者事項的法律形式為依據。
6.重要性。重要性是指企業提供的會計信息應當反映與企業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和現金流量等有關的所有重要交易或者事項。對于在會計核算過程中的交易或事項應當區別其重要程度,采用不同的核算方式。對資產、負債、損益等有較大影響,并進而影響財務會計報告使用者據以做出合理判斷的重要會計事項,必須按照規定的會計方法和程序進行處理,并在財務會計報告中予以充分、準確的披露;對于次要的會計事項,在不影響會計信息真實性和不至于誤導財務會計報告使用者做出正確判斷的前提下,可適當簡化處理。
7.謹慎性。謹慎性也稱穩健性,是指企業對交易或者事項進行會計確認、計量和報告應當保持應有的謹慎,不應高估資產或者收益、低估負債或者費用。
8.及時性。及時性是指企業對于已經發生的交易或者事項,應當及時進行會計確認、計量和報告,不得提前或者延后。
(二)會計資料的基本要求
會計資料是在會計核算過程中形成的、記錄和反映實際發生的經濟業務事項的資料,包括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和其他會計資料。會計資料是記錄會計核算過程和結果的載體,是反映單位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評價經營業績、進行投資決策的重要依據。會計資料同時也是一種重要的社會信息資源。
因此,會計資料必須符合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為了保證會計資料的真實性、統一性,我國政府建立了一系列規章制度,對會計資料進行規范,收到了良好的效果。目前用于規范會計資料的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主要有:1996年6月17日財政部發布的《會計基礎工作規范》、1998年8月21日財政部、國家檔案局發布的《會計檔案管理辦法》,以及財政部發布的《企業會計準則——基本準則》及具體準則和應用指南、《企業會計制度》、《金融企業會計制度》、《小企業會計制度》等。
生成和提供虛假會計資料是一種嚴重違法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偽造、變造會計憑證、會計賬簿和其他會計資料,不得提供虛假的財務會計報告”。針對我國經濟生活中存在的偽造、變造會計資料和提供虛假會計資料的情況,《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特別作出了上述規定。所謂偽造會計憑證、會計賬簿及其他會計資料,是指以虛假的經濟業務事項為前提編造不真實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和其他會計資料;所謂變造會計憑證、會計賬簿及其他會計資料,是指用涂改、挖補等手段來改變會計憑證、會計賬簿等的真實內容、歪曲事實真相的行為,即篡改事實;所謂提供虛假財務會計報告,是指通過編造虛假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及其他會計資料或直接篡改財務會計報告上的數據,使財務會計報告不真實、不完整地反映真實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借以誤導、欺騙會計資料使用者的行為,即以假亂真、偽造、變造會計資料和提供虛假財務會計報告的主體為“任何單位和個人”,既包括單位及其工作人員為單位內部的非法目的而實施的偽造、變造會計資料和提供虛假財務報告的行為,也包括為他人偽造、變造會計資料和提供虛假財務會計報告提供方便的行為。這種會計資料所記錄和反映的經濟業務事項的內容與實際發生的經濟業務事項嚴重相違背,是一種虛假的會計資料,屬于嚴重的違法行為。
(三)會計電算化的基本要求
會計電算化是現代企業會計核算的基本手段。用電子計算機技術代替手工會計核算是現代科技技術和企業生產經營過程的有機結合,是今后會計核算的發展方向。
用電子計算機進行會計核算與手工會計核算,在會計法律上的規定是相同的。因為兩者使用的原始會計資料是一致的,由此產生的其他會計資料也必須是相同的;不同之處是在實行會計電算化后,除了部分原始會計資料以外,其他會計資料是由電子計算機按照規定的程序生成。要保證電子計算機生成的會計資料真實、完整和安全,《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對會計電算化作出了兩方面規定:一是使用的會計核算軟件必須符合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會計軟件是會計電算化的重要手段和工具,會計軟件是否符合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規定的核算要求和會計人員的習慣,是保證會計資料質量和會計工作年常進行的重要前提。因此,法律上要求實行會計電算化的單位,使用的會計軟件必須符合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實踐上必須通過我國財政部的審核批準。二是用電子計算機軟件生成的會計資料必須符合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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