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財務會計報告的規定
(一)財務會計報告的構成
財務會計報告是企業和其他單位向有關各方面及國家有關部門提供其在某一特定日期財務狀況和某一會計期間經營成果、現金流量的文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和《企業財務會計報告條例》的規定,財務會計報告由會計報表、會計報表附注和財務情況說明書組成。
1.會計報表。會計報表是財務會計報告的主要組成部分。
它是根據會計賬簿記錄和有關資料,按照規定的報表格式,總括反映一定會計期間的經濟活動和財務收支情況及其結果的一種報告文體。會計報表主要包括:資產負債表、利潤表、現金流量表、所有者權益變動表。資產負債表主要反映公司、企業一定會計期間現金和現金等價物流入和流出情況。所有者權益變動表反映一定會計期間構成所有者權益各個組成部分當期的增減變動情況。資產負債表、利潤表、現金流量表是公司、企業的基本報表,它們反映的是財務會計報告使用者所共同關心的一些信息。
2.會計報表附注。會計報表附注是對會計報表的補充說明,也是財務會計報告的重要組成部分。會計報表附注主要包括兩類內容:一是對會計報表各要素的補充說明;二是對那些會計報表中無法描述的其他財務信息的補充說明。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30號——財務報表列報》的規定,會計報表附注一般應按如下順序和內容進行披露:(1)財務報表的編制基礎;(2)遵循企業會計準則的聲明;(3)重要會計政策的說明,包括財務報表項目的計量基礎和會計政策的確定依據等;(4)重要會計估計的說明,包括下一會計期間內很可能導致資產、負債賬面價值重大調整的會計估計的確定依據等;(5)會計政策和會計估計變更以及差錯更正的說明;(6)對已在資產負債表、利潤表、現金流量表和所有者權益變動表中列示的重要項目的進一步說明,包括終止經營稅后利潤的金額及其構成情況等;(7)或有和承諾事項、資產負債表日后非調整事項、關聯方關系及其交易等需要說明的事項。企業還應當在附注中披露在資產負債表日后、財務報告批準報出日前提議或宣布發放的股利總額和每股股利金額(或向投資者分配的利潤總額)。此外,下列各項未在與財務報告一起公布的其他信息中披露的,企業應當在附注中披露: (1)企業注冊地、組織形式和總部地址;(2)企業的業務性質和主要經營活動;(3)母公司以及集團最終母公司的名稱。
3.財務情況說明書。財務情況說明書是對單位一定會計期間內財務、成本等情況進行分析總結的書面文字報告,也是財務會計報告的重要組成部分。財務情況說明書全面提供公司、企業和其他單位生產經營、業務活動情況,分析總結經濟業績和存在的不足,是財務會計報告使用者,特別是單位負責人和國家宏觀管理部門了解和考核有關單位生產經營和業務活動開展情況的重要資料。按照《企業財務會計報告條例》的規定,財務情況說明書至少應包括如下內容:(1)企業生產經營的基本情況;(2)利潤實現和分配情況;(3)資金增減和周轉情況;(4)對企業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和現金流量有重大影響的其他事項。
(二)財務會計報告的編制
財務會計報告的編制,是會計核算工作的重要環節。《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和《企業財務會計報告條例》以及《企業會計準則第30號——財務報表列報》對包括編制依據、編制要求、提供對象、提供期限等問題作出了明確規定。
1.財務會計報告的編制依據。各單位的財務會計報告必須根據經過審核的會計賬簿記錄和有關資料編制。依據經過審核的會計賬簿記錄和有關資料編制財務會計報告,是保證財務會計報告質量的重要環節。編制財務會計報告的主要目的是為投資者、債權人和其他財務會計報告使用者提供對決策有用的財務會計資料和信息,促進社會資源的合理配置,為國家和社會公眾服務。保證財務會計報告編制依據的會計賬簿記錄和其他有關資料的真實、完整,嚴格的審核正是一個不可或缺的重要環節。
2.財務會計報告的編制要求、提供對象、提供期限應當符合法定要求。
(1)財務會計報告的編制要求。各單位的財務會計報告應當依法編制,因為財務會計報告是一個單位經營和業務活動、財務狀況的綜合反映,是各財務會計報告使用者進行有關決策的重要依據,也是政府部門進行宏觀經濟管理的重要依據。因此,各單位應保證財務會計報告的編制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要求。《企業會計準則第30號——財務報表列報》對財務報表的編制提出如下基本要求:企業應當以持續經營為基礎,根據實際發生的交易和事項,按照《企業會計準則——基本準則》和其他各項會計準則的規定進行確認和計量,在此基礎上編制財務報表;財務報表項目的列報應當在各個會計期間保持一致,不得隨意變更;性質或功能不同的項目,應當在財務報表中單獨列報,但不具有重要性的項目除外;財務報表中的資產項目和負債項目的金額、收入項目和費用項目的金額一般不得相互抵消;當期財務報表的列報,至少應當提供所有列報項目上一可比會計期間的比較數據,以及與理解當期財務報表相關的說明。
(2)財務會計報告的提供對象。各單位的財務會計報告應當按照規定的對象,向本單位、本單位的有關財務關系人(如投資者、債權人)以及政府有關管理部門(如財政部門、稅務部門)等提供,以便于有關的財務關系人及政府部門及時了解經營和業務活動情況,據此作出相關決策。
(3)財務會計報告的提供期限。《企業財務會計報告條例》規定,財務會計報告分為年度、半年度、季度和月度財務會計報告,企業會計準則規定,企業至少應當按年編制財務報表。年度財務報表涵蓋的期間短于一年的,應當披露年度財務報表的涵蓋期間,以及短于一年的原因。對外提供中期財務報告的,還應遵循《企業會計準則第32號——中期財務報告》的規定。
3.向不同的會計資料使用者提供的財務會計報告,其編制依據應當一致。《企業財務會計報告條例》第三十六條規定,企業向有關各方提供的財務會計報告,其編制基礎、編制依據、編制原則和編制方法必須一致。以不同的依據編制的財務會計報告,實際上是虛假的財務會計報告,是種嚴重違法行為,必須依法制止和懲治。
4.財務會計報告的編制依據、編制要求、提供對象、提供期限等具體要求,由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規定。《企業財務會計報告條例》、《企業會計準則》和《企業會計制度》對此均有明確的規定。
(三)財務會計報告的注冊會計師審計《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規定,凡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會計報表、會計報表附注和財務情況說明書應當經過注冊會計師審計的單位,在提供財務會計報告時,需將注冊會計師及其所在的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審計報告,隨同財務會計報告一并提供,以示本單位的財務會計報告已經注冊會計師審計,增強財務會計報告使用者對財務會計報告的信任度。由注冊會計師對財務會計報告進行審計,這是保證財務會計報告質量的重要措施,也是便于財務會計報告使用者有效利用財務會計報告的重要手段。
(四)財務會計報告的簽章程序和財務會計報告的責任主體
《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規定財務會計報告應當由單位負責人和主管會計工作的負責人、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簽名并蓋章;設置總會計師的單位,還須由總會計師簽名并蓋章。在財務會計報告上簽章是明確責任的重要程序,目的是督促簽章人對財務會計報告的內容嚴格把關并承擔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企業財務會計報告條例》規定,單位負責人應當保證財務會計報告真實、完整。單位負責人是單位對外提供的財務會計報告的責任主體。財務會計報告雖然主要由會計人員編制,但財務會計報告的編制不是會計人員的個人行為,財務會計報告所反映的情況是單位全體經營管理人員工作成果的綜合體現。單位負責人作為法定代表人,依法代表單位行使職權,應當對本單位對外提供的財務會計報告的質量負責。
九、財產清查的規定
財產清查是會計核算工作的一項重要程序,特別是在編制年度財務會計報告之前,必須進行財產清查,并對賬實不符等問題根據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進行會計處理,以保證財務會計報告反映的會計信息真實、完整。財產清查制度是通過定期或不定期、全面或部分地對各項財產物資進行實地盤點和對庫存現金、銀行存款、債權債務進行清查核實的一種制度。通過清查,可以發現財產管理工作中存在的問題,以便查清原因,改善經營管理,保護財產的完整和安全;可以確定各項財產的實存數,以便查明實存數與賬面數是否相符,并查明不符的原因和責任,制定相應措施,做到賬實相符,保證會計資料的真實性。《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規定,各單位應當定期將會計賬簿記錄與實物、款項及有關資料相互核對,保證會計賬簿記錄與實物及款項的實有數額相符。
十、會計檔案管理的規定
會計檔案是指記錄和反映經濟業務事項的重要歷史資料和證據,一般包括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以及其他會計資料等會計核算的專業材料。具體包括:(1)會計憑證類:原始憑證、記賬憑證、匯總憑證,其他會計憑證;(2)會計賬簿類:
總賬、明細賬、日記賬、固定資產卡片賬、輔助賬簿,其他會計賬簿;(3)財務報告類:月度、季度、年度財務報告,包括會計報表、附表、附注及文字說明,其他財務報告;(4)其他類:銀行存款余額調節表、銀行對賬單、應當保存的會計核算專業資料,會計檔案移交清冊,會計檔案保管清冊,會計檔案銷毀清冊。財務預算、計劃、制度等文件材料屬文書檔案。會計檔案對于單位總結經濟工作,指導單位的生產經營和事業管理,查驗經濟財務問題,防止貪污舞弊,研究經濟發展的方針、戰略都具有重要作用。因此,各單位必須加強對會計檔案的管理,確保會計檔案資料的安全和完整,并充分加以利用。
會計檔案管理是一項技術性、政策性都很強的工作,財政部和國家檔案局于1998年修訂了《會計檔案管理辦法》,對會計檔案的立卷、歸檔、保管、調閱和銷毀,以及單位變更后的會計檔案管理等問題作出了明確的規定。根據《會計檔案管理辦法》的規定:
1.會計檔案應當妥善保管。會計檔案由單位會計機構負責整理歸檔,并保管一年期滿后,移交單位的會計檔案管理機構或指定專人繼續保管;單位會計檔案不得借出,如有特殊需要,經本單位負責人批準后可以提供查閱或者復制原件。采用電子計算機進行會計核算的單位,應當保存打印出的紙質會計檔案。
2.會計檔案保管的期限。會計檔案保管期限分為永久和定期兩類,定期保管期限分為3年、5年、10年、15年和25年五類。企業會計檔案保管期限見表1—1。
表1—1 企業會計檔案保管期限表\
序號 |
檔案名稱 |
保管期限 |
備注 |
會計憑證類 |
|||
l |
原始憑證 |
15年 |
|
2 |
記賬憑證 |
15年 |
|
3 |
匯總憑證 |
15年 |
|
二 |
會計賬簿類 |
||
4 |
總賬 |
15年 |
包括日記總賬 |
5 |
明細賬 |
15年 |
|
6 |
日記賬 |
15年 |
現金和銀行存款日記賬保管25年 |
7 |
固定資產卡片賬 |
固定資產報廢清理后保管5年 | |
8 |
輔助賬簿 |
15年 |
|
三 |
財務報告類 |
包括各級主管部門匯總財務報告 | |
9 |
月、季度財務報告 |
3年 |
包括文字分析 |
續表
序號 |
檔案名稱 |
保管期限 |
備注 |
10 |
年度財務報告(決算) |
永久 |
包括文字分析 |
四 |
其他類 |
||
11 |
會計移交清冊 |
15年 |
|
12 |
會計檔案保管清冊 |
永久 |
|
13 |
會計檔案銷毀清冊 |
永久 |
|
14 |
銀行余額調節表 |
5年 |
|
15 |
銀行對賬單 |
5年 |
會計檔案保管期限從會計年度終了后第一天算起。
3.會計檔案應當按規定程序銷毀。保管期滿的會計檔案,應由單位檔案管理機構提出銷毀意見,會同會計機構共同鑒定,報單位負責人批準后,由單位檔案管理機構和會計機構共同派員監銷;保管期滿但未結清的債權債務原始憑證及其他未了事項的原始憑證,不得銷毀,應當單獨抽出立卷,保管到未了事項完結時為止;正在項目建設期間的建設單位,其保管期滿的會計檔案不得銷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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