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二]
一、基本案情
某縣萬民有限責任公司(國有企業)林某自1997年起擔任總經理。2003年12月,因公司業績突出受到組織部門預備提拔的考核,準備升任該縣某局副局長。在考核中,組織部門接到舉報,舉報人說林某在任職期間有指使和放任財務人員做假賬、打擊壓制堅持原則的會計人員等問題。隨即,該縣財政、審計、統計方面組成聯合調查組對該公司近些年特別是林某任總經理期間的賬日進行了全面的檢查,結果發現:
1.該公司設置大小兩套賬,大賬對外,小賬對內。
2.不按規定進行會計資料保管,致使原始資料被毀損、滅失嚴重。
3.3個月前,林某因不滿會計鄭某多次不聽從做違法會計賬的指令,尤其不滿其向上級主管部門反映真實情況,將其調回車間。
4.任命沒有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的林某的兒子擔任會計科科長。
5.近3年的賬目中的偽造、變造會計憑證虛增利潤等違法問題系在林某的強令或授意下所為。
調查組向縣會計主管部門——縣財政局通報上述情況。縣財政局因此對該公司作出責令限期整改處罰,并罰款8.6萬元,要求該公司恢復鄭某會計職務和會計級別待遇的處理決定。對林某有關事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作出了書面意見,反饋回組織部門,最后移送檢察院進入司法程序。
二、案例評析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規定,各單位必須依法設置會計賬簿,并保證其真實、完整(第三條);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授意、指使、強令會計機構、會計人員偽造、變造會計憑證、會計賬簿和其他會計資料,提供虛假財務會計報告(第五條);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對依法履行職責、抵制違反本法規定行為的會計人員實行打擊報復(第五條);記賬憑證應當根據經過審核的原始憑證及有關資料編制(第十四條);各單位發生的各項經濟業務事項應當在依法設置的會計賬簿上統一登記、核算,不得違反本法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私設會計賬簿登記、核算(第十六條);各單位采用的會計處理方法,前后各期應當一致,不得隨意變更;確有必要變更的,應當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變更,并將變更的原因、情況及影響在財務會計報告中說明(第十八條);向不同的會計資料使用者提供的財務會計報告,其編制依據應當一致(第二十條);各單位對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和其他會計資料應當建立檔案,妥善保管(第二十三條);各單位應當建立、健全會計監督制度(第二十七條);各單位必須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接受有關監督檢查部門依法實施的監督檢查,如實提供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和其他會計資料以及有關情況,不得拒絕、隱匿、謊報(第三十五條);從事會計工作的人員,必須取得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第三十八條)等等。這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對會計核算、會計監督、會計機構、會計人員等的強制性規定,有關單位、人員等必須遵照執行。
對違反以上規定的行為構成會計違法行為,會計人員應當把握會計合法行為與違法行為的界限。《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
對違反本法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規定的行為進行了列舉,根據情節輕重,規定了違法者應承擔的法律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的規定,違反本法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責令限期糾正,可以對單位并處3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人員,可以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屬于國家工作人員的,還應當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有關單位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不依法設置會計賬簿的;
2.私設會計賬簿的;
3.未按照規定填制、取得原始憑證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憑證不符合規定的;
4.以未經審核的會計憑證為依據登記會計賬簿或者登記會計賬簿不符合規定的;
5.隨意變更會計處理方法的;
6.向不同的會計資料使用者提供的財務會計報告編制依據不一致的;
7.未按照規定使用會計記錄文字或者記賬本位幣的;
8.未按照規定保管會計資料,致使會計資料毀損、滅失的;
9.未按照規定建立并實施單位內部會計監督制度,或者拒絕依法實施的監督,或者不如實提供有關會計資料及有關情況的;
10.任用會計人員不符合會計法規定的。
會計人員有上述所列行為之一,情節嚴重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吊銷會計從業資格證書;有關法律對上述所列行為的處罰另有規定的,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辦理。
在該案例中,萬民有限責任公司“設置大小兩套賬,大賬對外,小賬對內”;“不按規定進行會計資料保管,致使原始資料被毀損、滅失嚴重”;“任命沒有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的林某的兒子擔任會計科科長”等均屬違反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行為,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的規定追究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行政責任;林某屬于國家工作人員,還應當由所在單位或有關單位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林某因不滿會計鄭某多次不聽從做違法會計賬的指令,尤其不滿其向上級主管部門反映真實情況,將其調回車間”屬于單位負責人對依法履行職責、抵制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規定行為的會計人員實行打擊報復的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的規定,單位負責人對依法履行職責、抵制違反本法規定行為的會計人員實行打擊報復,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由所在單位或者有關單位依法給予行政處分。對受打擊報復的會計人員,應當恢復其名譽和原有職務、級別。“近3年的賬目中的偽造、變造會計憑證虛增利潤等違法問題系在林某的強令或授意下所為”,林某的行為屬于授意、指使、強令會計機構、會計人員及其他人員偽造、變造會計憑證、會計賬簿、編制虛假財務會計報告的行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可以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屬于國家工作人員的,還應當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有關單位依法給予降級、降職、開除的行政處分。
[案例三]
一、基本案情
2001年3月,某市財政部門對該市一所市屬學校2000年的財務收支情況進行例行檢查。檢查人員在審閱該學校會計報表和會計賬簿等會計資料時發現“其他應收款”科目2000年末余額較年初余額有大幅上升。檢查人員接著調閱了2000年度與“其他應收款”賬戶相關的會計憑證,發現2000年度借方發生額中,有3筆應收款金額共計20萬元,在記賬憑證后未附任何原始憑證。
檢查人員帶著這一疑問詢問了有關財務人員,得知該學校“為解決曾向學校提供過資金贊助的某鄉鎮企業甲公司的臨時資金周轉困難,向甲公司臨時借出了20萬元資金,學校并未向該企業收取利息”。根據詢問所得情況,檢查人員對甲公司進行了延伸調查。經過審閱甲公司有關會計資料及貨幣資金收付記錄、詢問有關人員等方法查明,甲公司與該學校訂有有息貸款協議,甲公司至2000年底已經以現金的方式向該學校支付了利息1.5萬元。
檢查人員以上述對甲公司的檢查結果為基礎,對該學校有關人員進行了詢問。在上述事實面前,有關人員不得不承認該學校將其向甲公司收取的借款利息存入學校“小金庫”的事實。分析財政部門對該市一所市屬學校財務收支情況的例行檢查屬于何種類型的會計監督?除此以外,還有哪些類型的會計監督?
二、案例評析
會計監督是會計的基本職能之一,是我國經濟監督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目前我國已形成了三位一體的會計監督體系,包括單位內部監督、以注冊會計師為主體的社會監督和以政府財政部門為主體的政府監督。
單位內部會計監督,是指一個單位為了保護其資產的安全完整,保證其經營活動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和內部規章要求,提高經營管理水平和效率,防止舞弊,控制風險等目的,而在單位內部采取的一系列相互聯系、相互制約的制度和方法。單位內部會計監督的主體是各單位的會計機構、會計人員;內部會計監督的對象是單位的經濟活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的規定:“會計機構、會計人員對違反本法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規定的會計事項,有權拒絕辦理或者按照職權予以糾正。”“單位負責人應當保證會計機構、會計人員依法履行職責,不得授意、指使、強令會計機構、會計人員違法辦理會計事項”。
會計工作的政府監督,是一種外部監督,主要是指政府財政部門代表國家依據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和部門的職責權限,對有關單位的會計行為、會計資料所進行的監督檢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的規定,財政部門可以依法對各單位的下列情況實施監督:各單位是否依法設置會計賬簿;各單位的會計資料是否真實、完整;各單位的會計核算是否符合法定要求;各單位從事會計工作的人員是否具備從業資格。在本案中,財政部門對市屬學校設置的會計賬簿是否合法、會計資料是否真實完整等方面的檢查屬于會計工作的政府監督。
除財政部外,審計、稅務、人民銀行、銀行監管、證券監管、保險監管等部門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職責和權限,可以對有關單位的會計資料實施監督檢查。
會計工作的社會監督主要是指社會中介機構對單位經濟活動的監督,在我國目前主要是指通過會計師事務所的注冊會計師依法對受托單位的經濟活動進行審計,并據實作出客觀評價的一種監督形式,它是一種外部監督。財政部門有權對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審計報告進行監督。
在該案中,某市財政部門對該市一所市屬學校財務收支情況的例行檢查屬于政府監督,它與單位內部的會計監督、社會監督共同構成我國會計的監督體系,形成了一個有機的整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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