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節 票據結算方式
一、票據的概念和種類
(一)概念
票據指以支付金錢為目的的有價證券,即出票人根據票據法簽發的,由自己無條件支付確定金額或委托他人無條件支付確定金額給收款人或持票人的有價證券。
(二)票據的種類
在我國,票據包括:支票、匯票和本票。
二、支票
(一)支票的概念
1.支票,是出票人簽發的、委托辦理支票存款業務的銀行在見票時無條件支付確定的金額給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據。
2.基本當事人
支票的基本當事人為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
3.適用范圍——單位和個人在同一票據交換區域的各種款項結算,均可以使用支票。
4.提示付款期——支票的提示付款期限為出票日起10日。
【例題1·判斷題】支票的提示付款期限為自出票日起不超過10天。( )
【答案】√
(二)支票的種類——按照支付票款的方式不同,支票分為現金支票、轉賬支票和普通支票三種(均無金額起點和最高限額)。
現金支票,只能用于支取現金,不能用于轉賬;
轉賬支票,只能用于轉賬,不能用以支取現金;
普通支票,可以用于支取現金,也可以用于轉賬。
(三)支票的出票
1.必須記載事項
簽發支票必須記載下列事項:標明“支票”的字樣,無條件支付的委托,確定的金額,付款人名稱,出票日期,出票人簽章。欠缺記載上列事項之一的,支票無效。支票的金額、收款人名稱,可以由出票人授權補記;未補記前不得背書轉讓和提示付款。
2.不得事項的規定
(1)現金支票不得背書轉讓。
(2)支票的出票人簽發支票的金額不得超過付款時在付款人處實有的存款金額。
禁止簽發空頭支票。出票人簽發空頭支票,簽章與預留銀行簽章不符的支票,使用支付密碼地區支付密碼錯誤的支票,銀行應予以退票,并按票面金額處以5%但不低于1 000元的罰款,持票人有權要求出票人賠償支票金額2%的賠償金。對屢次簽發的,銀行應停止其簽發支票。
銀行 |
應予以退票,并按票面金額對其處以5%,但不低于1 000元的罰款。 對屢次簽發的,銀行應停止其簽發支票 |
持票人 |
有權要求出票人賠償支票金額2%的賠償金 |
【例題2·單選題】A企業發現其持有B公司簽發的銷售金額為100萬元的轉賬支票為空頭支票后,可以向B公司要求賠償的金額是( )元。
A.25 000 C.10 000
B.15 000 D.20 000
【答案】D
【例題3·單選題】甲企業發現其持有乙公司簽發的銷售金額為10萬元的轉賬支票為空頭支票后,甲企業可以向乙公司要求賠償的金額是( )元。
A.2 500 C.1 000
B.1 500 D.2 000
【答案】D
(四)支票的付款
持票人可以委托開戶銀行收款或直接向付款人提示付款。用于支取現金的支票僅限于收款人向付款人提示付款。
(五)支票的辦理要求
存款人領購支票,必須填寫票據和結算憑證領用單并簽章,簽章應與預留銀行的簽章相符。存款賬戶結清時,必須將全部剩余空白支票交回銀行注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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