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商業匯票的付款
商業匯票的付款,是指付款人依據票據文義支付票據金額,以消滅票據關系的行為。
1.付款的提示
付款提示是指持票人向付款人或承兌人出示票據,請求付款的行為。持票人只有在法定期限內提示付款的,才產生法律效力。
《票據法》規定,持票人應當按照下列法定期限提示付款。
(1)見票即付的匯票,自出票日起1個月內向付款人提示付款。
(2)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或者見票后定期付款的匯票,自到期日起10日內向承兌人提示付款。持票人未按照前款規定期限提示付款的,在作出說明后,承兌人或者付款人仍應當繼續對持票人承擔付款責任。通過委托收款銀行或者通過票據交換系統向付款人提示付款的,視同持票人提示付款。
【重點提示】要掌握住提示付款的期限:1、見票即付的匯票,自出票日起1個月內向付款人提示付款。2、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或者見票后定期付款的匯票,自到期日起10日內向承兌人提示付款。同時,還要掌握超過提示付款期的法律后果。即持票人未按照規定期限提示付款的,在作出說明后,承兌人或者付款人仍應當繼續對持票人承擔付款責任。
【例題21•判斷題】商業匯票的持票人未按照規定期限提示付款的,承兌人或者付款人可以拒絕承擔付款責任。( )
【答案】×
【例題22•單選題】見票即付的商業匯票,持票人應當自( )向付款人提示付款。
A、到期日起10日內
B、出票日起1個月內
C、出票日起1個月后
D、到期日起10日后
【答案】B
付款提示的當事人包括提示人和受提示人。提示人一般是持票人,但也可以是持票人的代理人和質權人;受提示人通常是付款人,在匯票中受提示人包括已進行承兌的承兌人及未承兌的付款人。
2.支付票款
持票人按照上述規定向付款人或承兌人進行付款提示后,付款人必須無條件地在當日按票據金額足額支付給持票人。如果付款人或承兌人不能當日足額付款的,依照《票據法》的規定,應承擔遲延付款的責任。
在支付票款的過程中,持票人必須向付款人履行一定的手續。根據《票據法》第五十五條的規定,持票人獲得付款的,應當在匯票上簽收,并將匯票交給付款人。
在實踐中,持票人和付款人的收款或付款行為往往是通過委托銀行代理進行的。受托收款或付款的銀行不是匯票的當事人,只是代理人,因此,他們只能依照委托按匯票上記載的內容進行資金結算。
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付款時,應當審查匯票背書的連續,并審查提示付款人的合法身份證明或者有效證件。如果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以惡意或者有重大過失付款的,應當自行承擔責任。此外,如果付款人對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或者見票后定期付款的匯票在到期日前付款,由付款人自行承擔所產生的責任。
3.付款的效力
付款人依法足額付款后,全體匯票債務人的責任解除。
(五)商業匯票的背書
商業匯票的背書,是指以轉讓商業匯票權利或者將一定的商業匯票權利授予他人行使為目的,按照法定的事項和方式在商業匯票背面或者粘單上記載有關事項并簽章的票據行為。《票據法》規定,匯票轉讓只能采用背書的方式,而不能僅憑單純交付方式,否則就不產生票據轉讓的效力。
如果出票人在匯票上記載“不得轉讓”字樣,則該匯票不得轉讓。對于記載“不得轉讓”字樣的票據,其后手以此票據進行貼現、質押的,通過貼現、質押取得票據的持票人主張票據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如果收款人或持票人將出票人作禁止背書的匯票轉讓的,該轉讓不發生票據法上的效力,出票人和承兌人對受讓人不承擔票據責任。
【重點提示】掌握出票人在匯票上記載“不得轉讓”字樣的法律效力,即該轉讓不發生票據法上的效力,出票人和承兌人對受讓人不承擔票據責任。
1.背書的形式
背書是一種要式行為,因此必須符合法定的形式。背書的記載事項包括:
(1)背書簽章和背書日期的記載。背書由背書人簽章并記載背書日期。背書未記載日期的,視為在匯票到期日前背書。背書人背書時,必須在票據上簽章,背書才能成立,否則,背書行為無效。
(2)被背書人名稱的記載。匯票以背書轉讓或者以背書將一定的匯票權利授予他人行使時,必須記載被背書人名稱。如果背書人未記載被背書人名稱即將票據交付他人的,持票人在票據被背書人欄內記載自己的名稱與背書人記載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禁止背書的記載。背書人在匯票上記載“不得轉讓”字樣,其后手再背書轉讓的,原背書人對后手的被背書人不承擔保證責任。這是指背書人之后手將記載有禁止背書的匯票轉讓,原背書人對依此取得匯票的一切當事人,包括以后的被背書人、背書人、最后持票人等,將不承擔票據責任,其只對直接的被背書人承擔責任。
【重點提示】注意記載了“不得轉讓”字樣的背書人對其直接后手要承擔保證責任,但對其直接后手的再后手則不再承擔保證責任。因此,要注意背書人記載“不得轉讓”字樣和出票人記載“不得轉讓”字樣的法律效力是不同的。
(4)背書時粘單的使用。票據憑證不能滿足背書人記載事項的需要,可以加附粘單,粘附于票據憑證上。為了保證粘單的有效性和真實性,第一位使用粘單的背書人必須將粘單粘接在票據上,并且在匯票和粘單的粘接處簽章,否則該粘單記載的內容即為無效。
(5)背書不得記載的內容。背書不得記載的內容有兩項:一是附有條件的背書;二是部分背書。背書時附有條件的,所附條件不具有匯票上的效力,即不影響背書行為本身的效力,被背書人仍可依該背書取得票據權利;部分背書是指背書人在背書時,將匯票金額的一部分或者將匯票金額分別轉讓給兩人以上的背書。將匯票金額的一部分轉讓的背書或將匯票金額分別轉讓給兩人以上的背書無效。
【重點提示】背書時附有條件的,所附條件無效,但是背書有效。
背書的記載事項
類型 |
具體事項 |
絕對記載事項 |
(1)背書人簽章 (2)被背書人名稱(持票人在票據被背書人欄內記載自己的名稱與背書人記載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
相對記載事項 |
背書日期(背書未記載日期的,視為在匯票到期日前背書) |
任意記載事項 |
“不得轉讓”字樣 |
不得記載的事項 |
(1)附條件背書(條件無效,背書有效) (2)部分背書(背書無效) |
2.背書連續
背書連續是指在票據轉讓中,轉讓匯票的背書人與受讓匯票的被背書人在匯票上的簽章依次前后銜接。這就是說,票據上記載的多次背書,從第一次到最后一次在形式上都是相連續而無間斷。如果背書不連續,付款人可以拒絕向持票人付款,否則付款人應自行承擔責任。
背書連續主要是指背書在形式上連續,如果背書在實質上不連續,如有偽造簽章等,付款人仍應對持票人付款。但是,如果付款人明知持票人不是真正票據權利人,則不得向持票人付款,否則應自行承擔責任。
3.法定禁止背書
法定禁止背書是指根據《票據法》的規定而禁止背書轉讓的情形。《票據法》規定,被拒絕承兌、被拒絕付款或者超過付款提示期限等三種情形下的匯票,不得背書轉讓;背書轉讓的,背書人應當承擔匯票責任。
(六)商業匯票的保證
票據保證是票據債務人以外的第三人,以擔保特定債務人履行票據債務為目的,而在票據上所為的一種附屬票據行為。
1.保證的當事人
保證的當事人為保證人與被保證人。商業匯票的債務可以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保證應由匯票債務人以外的他人承擔,即保證人是指票據債務人以外的,為票據債務的履行提供擔保而參與票據關系中的第三人。已成為票據債務人的,不得再充當票據上的保證人。
【重點提示】注意票據保證人必須是票據債務人之外的第三人。
2.保證的格式
辦理保證手續時,保證人必須在匯票或粘單上記載下列事項:(1)表明“保證”的字樣;(2)保證人名稱和住所;(3)被保證人的名稱;(4)保證日期;(5)保證人簽章。
票據保證必須做成于匯票或粘單上。保證是一種書面行為,并須做成于匯票或粘單上,如果另行簽訂保證合同或者保證條款的,不屬于票據保證,人民法院應當適用《擔保法》的有關規定。
【重點提示】注意:如果保證文句和簽章沒有記載在票據上,而是另行簽訂保證合同或者保證條款的,沒有票據法上的效力,但是具有擔保法上的效力。
票據保證記載的事項
記載事項 |
記載內容 |
絕對記載事項 |
保證文句和保證人簽章 |
相對記載事項 |
(1)被保證人名稱。如果未記載該事項,已承兌的匯票,承兌人為被保證人。未承兌的匯票,出票人為被保證人。 |
(2)保證日期,如果不記載這一內容,出票日期為保證日期。 | |
(3)保證人的住所,如果不記載這一內容,可以推定為保證人的營業場所或住所。 | |
不得記載事項 |
保證不得附有條件;附有條件的,不影響對匯票的保證責任。即如果保證附有條件的,所附條件無效,保證本身仍然具有效力,保證人應向持票人承擔保證責任。 |
為出票人、承兌人保證的,則應記載于匯票的正面;如果是為背書人保證,則應記載于匯票的背面或者粘單上。
【重點提示】一定要掌握住保證的絕對記載事項、相對記載事項和不得記載事項的內容。
3.保證的效力
保證一旦成立,即在保證人與被保證人之間產生法律效力,保證人必須對保證行為承擔相應的責任。
(1)保證人的責任。保證人對合法取得匯票的持票人所享有的匯票權利,承擔保證責任。但是,被保證人的債務因匯票記載事項欠缺而無效的除外。被保證的匯票,保證人應當與被保證人對持票人承擔連帶責任。匯票到期后得不到付款的,持票人有權向保證人請求付款,保證人應當足額付款。
【重點提示】注意因匯票記載事項欠缺而導致票據無效的,保證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
(2)共同保證人的責任。保證人為兩人以上的,保證人之間承擔連帶責任。也就是說,在共同保證的情況下,持票人可以不分先后向保證人中的一人或者數人或者全體就全部票據金額及有關費用行使票據權利,共同保證人不得拒絕。
(3)保證人的追索權。保證人清償匯票債務后,可以行使持票人對被保證人及其前手的追索權。
相關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