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節 稅收征管
稅收征收管理,指國家征稅機關依據國家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按照統一的標準,通過一定的程序,對納稅人應納稅額組織入庫的一種行政活動,是國家將稅收政策貫徹實施到每個納稅人,有效地組織稅收收入及時、足額入庫的一系列活動。根據《稅收征收管理法》規定,稅收征管包括稅務登記、發票管理、納稅申報、稅款征收、稅務檢查和法律責任等環節。
一、稅務登記
稅務登記,又稱納稅登記,是稅務機關依據稅法規定,對納稅人的生產、經營活動進行登記管理的一項法定制度,也是納稅人為履行納稅義務就有關納稅事宜依法向稅務機關辦理登記的一種法定手續。稅務登記是稅務機關對納稅人實施稅收管理的首要環節和基礎工作,是征納雙方法律關系成立的依據和證明,也是納稅人必須依法履行的義務。
稅務登記種類包括:開業登記,變更登記,停業、復業登記,注銷登記,外出經營報驗登記,稅務登記證管理、扣繳稅款登記。
(一)開業登記
納稅人經國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或有關機關批準開業后,應當到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登記。根據稅法規定,企業、單位和個人自領取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營業執照之日起30日內,持有關證件向生產、經營地或者納稅義務發生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并按照稅務機關要求提供有關證件、資料。
稅務機關應當自收到稅務登記申報之日起30日內審核完畢,對于符合規定的納稅人予以登記,發給稅務登記證及其副本,并分稅種填制稅種登記表,確定納稅人所適用的稅種、稅目、稅率、報繳稅款的期限、征收方式和繳庫方式等,逐戶建立檔案。對于不符合規定的不予登記,但應在30日內予以答復。
納稅人應按國家有關規定使用稅務登記證件,納稅人辦理下列事項時必須持稅務登記證件:開立銀行賬戶;申請減稅、免稅、退稅;申請辦理延期申報、延期繳納稅款;領購發票;申請開具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辦理停業、歇業;其他有關稅務事項。稅務登記證件不得轉借、涂改、損毀、買賣或者偽造。
(二)變更登記
納稅人在辦理稅務登記后,原登記內容發生變化時,應當向原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
納稅人辦理稅務登記后,如發生下列情形之一,應當辦理變更稅務登記:發生改變名稱、改變法定代表人、改變經濟性質或經濟類型、改變住所和經營地點、改變生產經營和經營方式、增減注冊資金(資本)、改變隸屬關系、改變生產經營期限、改變或增減銀行賬號、改變生產經營權屬以及改變其他稅務登記內容的。
納稅人稅務登記內容發生變化的,應自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或者其他機關辦理變更登記之日起30天內,持有關證件向原稅務機關申報辦理變更稅務登記。
(三)停業、復業登記
納稅人暫停和恢復生產經營活動應當辦理納稅登記。
實行定期定額征收方式的納稅人在核準的經營期限內需要停業的,應向稅務機關提出停業登記,說明停業的理由、時間、停業前納稅情況和發票領用、保存情況。
納稅人應當于恢復生產、經營之前,向稅務機關提出復業登記申請,經確認后辦理復業登記。納稅人停業期滿不能及時恢復生產、經營的,應當在停業期滿前向稅務機關提出延長停業登記。納稅人停業期滿未按期復業又不申請延長停業的,稅務機關應當視為已恢復營業,實施正常的稅收征收管理。
【重點提示】注意停業復業登記只適用于實行定期定額征收方式的納稅人。
(四)注銷登記
納稅人發生解散、破產、撤銷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終止納稅義務的,應當在向工商管理機關或有關機關辦理注銷登記前,持有關證件向原稅務登記管理機關申報辦理注銷稅務登記。
納稅人因生產、經營場所發生變化需注銷稅務登記的,應先向原稅務登記機關辦理注銷稅務登記,再向遷達地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如遇納稅人已經或正在享受稅收優惠待遇的,遷出地稅務機關應當在遷移通知書上注明。納稅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的,應當自營業執照被吊銷之日起15日內,向原稅務登記機關申報辦理注銷登記。
(五)外出經營報驗登記
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到外縣(市)進行生產經營的,應當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開具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納稅人應當在到達經營地進行生產、經營前向經營地稅務機關申請報驗登記。外出經營活動結束,納稅人應當向經營地稅務機關填報《外出經營活動情況申報表》,并按規定結清稅款、繳銷未使用完的發票。
(六)納稅人稅種登記
納稅人在辦理開業或變更稅務登記的同時應當申請填報稅種登記,由稅務機關根據其生產、經營范圍及擁有的財產等情況,認定錄入納稅人所適用的稅種、稅目、稅率、報繳稅款期限、征收方式和繳庫方式等。稅務機關依據《納稅人稅種登記表》所填寫的項目,自受理之日起3日內進行稅種登記。
(七)扣繳義務人扣繳稅款登記
扣繳義務人應當自扣繳義務發生之日起30日內,向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辦理扣繳稅款登記,領取扣繳稅款登記證件;稅務機關對已辦理稅務登記的扣繳義務人,可以只在其稅務登記證件上登記扣繳稅款事項,不再發給扣繳稅款登記證件。
扣繳義務人包括代扣代繳稅款義務人和代收代繳稅款義務人。
【解釋】1.代扣代繳,是指按照稅法規定,負有扣繳稅款的法定義務人,負責對納稅人應納的稅款進行代扣代繳。即由支付人在向納稅人支付款項時,從所列支的款項中依法直接扣收稅款。如個人所得稅由支付應稅所得的單位代扣代繳。
2.代收代繳,是指按照稅法規定,負有收繳稅款的法定義務人,負責對納稅人應納的稅款進行代收代繳。即由與納稅人有經濟業務往來的單位和個人在向納稅人收取款項時依法收取稅款。如消費稅中的委托加工由受托方代收加工產品的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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