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稅務代理
稅務代理,是指稅務代理人在國家稅法規定的代理范圍內,接受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委托,代為辦理各項稅務行為的總稱。它是社會中介服務的一部分。
(一)稅務代理的特點
1.中介性。稅務代理業是一個獨立的社會中介服務行業,其業務的開展、經營管理都屬于社會中介服務的一部分,稅務代理機構與稅務機關不存在任何隸屬關系。
2.法定性。稅務代理機構的設立法定、業務范圍法定、業務的開展法定。稅務代理必須按國家有關法律的規定進行,并受到法律的保護。
3.自愿性。委托稅務代理人代為辦理稅務事宜是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自愿采取的一種辦稅方式,無論是稅務代理人還是任何國家機關都不能強制納稅人、扣繳義務人進行稅務代理,是否委托稅務代理是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權利。
4.公正性。稅務代理作為一種社會中介服務,必須站在公正、客觀的立場,按照國家的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以及稅務機關依照稅收法律、法規的規定作出的決定,為納稅人、扣繳義務人代理稅務事宜,并要符合委托人的合法意愿,既不能損害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合法權益,也不能損害國家的利益。稅務代理必須按照依法代理、自愿有償、客觀公正和嚴格管理的原則進行。
(二)稅務代理的法定業務范圍
稅務代理人是指具有稅務代理資格的機構和人員,即具有進行稅務代理的相關知識、經驗和能力,具有稅務代理資格,經國家稅務總局及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家稅務局批準,從事稅務代理的專門人員及其工作機構。從事稅務代理的專門人員稱為稅務師,稅務師必須加入稅務代理機構才能從事稅務代理業務,一個稅務師只能加入一個稅務代理機構。
《稅務代理試行辦法》規定,稅務代理人可以接受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委托從事下列范圍內的業務代理:辦理稅務登記、變更稅務登記和注銷稅務登記;辦理發票領購手續;辦理納稅申報和扣繳稅款報告;辦理繳納稅款和申請退稅;制作涉稅文書;審查納稅情況;建賬建制,辦理賬務;開展稅務咨詢、受聘稅務顧問;申請稅務行政復議或稅務行政訴訟等。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可根據需要委托稅務代理人進行全面代理、單項代理或臨時代理、常年代理。稅務代理人不能代理應由稅務機關行使的行政職權,稅務機關按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委托其代理的除外。
六、稅收檢查及法律責任
(一)稅收檢查
稅務檢查的形式包括重點檢查、分類計劃檢查、集中性檢查、臨時性檢查、專項檢查等。
稅務機關依法對納稅人進行稅務檢查時,發現納稅人有逃避納稅義務的行為,并有明顯轉移、隱匿其應納稅的商品、貨物、其他財產或者應納稅收入跡象的,可以按照批準權限采取稅收保全措施或者強制執行措施。這里的批準權限是指縣級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批準。
1.稅收保全措施
稅收保全措施,是指稅務機關對可能由于納稅人的行為或者某種客觀原因,致使以后稅款的征收不能保證或難以保證的案件,采取限制納稅人處理或轉移商品、貨物或其他財產的措施。
稅務機關有根據認為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有逃避納稅義務行為的,可以在規定的納稅期之前,責令限期繳納稅款;在限期內發現納稅人有明顯的轉移、隱匿其應納稅的商品、貨物以及其他財產跡象的,稅務機關應責令其提供納稅擔保。如果納稅人不能提供納稅擔保的,經縣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批準,稅務機關可以書面通知納稅人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凍結納稅人的金額相當于應納稅款的存款,扣押、查封納稅人的價值相當于應納稅款的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通知出境機關阻止其出境。
【重點提示】簡言之,稅收保全措施包括:凍結存款、查封扣押財產和阻止出境三種。
稅務機關在采取保全措施時,應當注意的問題包括:(1)個人及其所撫養的家屬維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稅收保全措施的范圍之內。(2)應經縣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批準;(3)凍結的存款數額要以相當于納稅人應納稅款的數額為限,而不是全部存款;(4)如果納稅人在稅務機關采取稅收保全措施后按照稅務機關規定的期限繳納了稅款,稅務機關應按規定在收到稅款或銀行轉回的稅票后24小時內解除稅收保全。
2.稅收強制執行
稅收強制執行,是指當事人不履行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義務,有關國家機關告誡和限期繳納無效的情形下,采用法定的強制手段,強迫當事人履行義務的行為。稅收強制執行是行政強制執行的一種,是稅務機關對納稅人拖欠稅款的行為采取的一種行政強制執行措施。
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繳納或者解繳稅款,納稅擔保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繳納所擔保的稅款,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仍未繳納的,經縣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批準,稅務機關可以書面通知其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從其存款中扣繳稅款,扣繳、查封、依法拍賣或者變賣其價值相當于應納稅款的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以拍賣或者變賣所得抵繳稅款。
【重點提示】簡言之,稅收強制執行措施包括:扣繳稅款和抵繳稅款兩種。
稅務機關采取強制執行措施時,對上述所列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納稅擔保人未繳納的滯納金同時強制執行。個人及其所撫養家屬維持生活所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強制執行措施的范圍內。
(二)法律責任
稅務違法責任,是指稅務法律關系中的主體由于其行為違法,按照法律規定必須承擔的消極法律后果。稅收違法行為承擔的法律責任形式包括行政法律責任和刑事法律責任兩大類。
1.稅務違法行政處罰。行政處罰,是指國家行政機關及法定授權組織依法對違反法律規范,尚未構成犯罪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所給予的行政法律制裁。涉及稅務領域的具體行政處罰種類主要有:
(l)責令限期改正。主要適用于情節輕微或尚未構成實際危害后果的違法行為,是一種較輕的處罰形式,既可以起到教育的作用,又具有一定的處罰作用。
(2)罰款。是對違反稅收法律法規,不履行法定義務的當事人的一種經濟上的處罰。是稅務行政處罰中應用最廣的一種。
(3)沒收財產。是對行政管理相對一方當事人的財產權予以剝奪的處罰。
(4)收繳未用發票和暫停供應發票。
(5)停止出口退稅權。
2.稅務違法刑事處罰。刑事處罰,是指犯罪行為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即由人民法院依照《刑法》等法律規定,追究犯罪分子刑罰的法律責任。根據我國《刑法》規定,刑罰分為主刑和附加型。主刑分為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型分為罰金、剝奪政治權利、沒收財產。對犯罪的外國人,可驅逐出境。
根據《稅收征收管理法》規定,情節嚴重的下列行為,構成犯罪的,應當追究刑事責任:
(l)納稅人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毀賬簿、記賬憑證,或者在賬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經稅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或者進行虛假的納稅申報,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的。
(2)納稅人欠繳應納稅款,采取轉移或者隱匿財產的手段,妨礙稅務機關追繳欠繳的稅款的。
(3)以假報出口或者其他欺騙手段,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的。
(4)以暴力、威脅方法拒不繳納稅款的。
(5)非法印制發票的。
(6)未經稅務機關依法委托征收稅款,致使他人合法權益受到嚴重損失的。
(7)稅務人員徇私舞弊,對依法應當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的不移交。
(8)稅務人員與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勾結,唆使或者協助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偷逃稅款行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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