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節 會計機構和會計人員
一、會計機構的設置
各單位應當根據會計業務的需要,設置會計機構,或者在有關機構中設置會計人員并指定會計主管人員;不具備設置條件的,應當委托經批準設立從事會計代理記賬業務的中介機構代理記賬。
(一)單位會計機構的設置
單位是否需要設置會計機構,一般取決于如下因素:
1.單位規模的大小。2.經濟業務和財務收支的繁簡。3.經營管理的要求。
不設置會計機構的應設置會計人員并指定會計主管人員。
(二)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的任職資格
1.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的概念
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是在一個單位內具體負責會計工作的中層領導人員。注意會計主管人員不同于主管會計,是負責組織管理會計事務、行使會計機構負責人職權的負責人。
2.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的任職資格
擔任單位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的,除取得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外,還應當具備會計師以上專業技術職務資格或者從事會計工作3年以上經歷。
(三)會計人員回避制度
國家機關、國有企業、事業單位任用會計人員應當實行回避制度;單位負責人的直系親屬不得擔任本單位的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的直系親屬不得在本單位會計機構中擔任出納工作。
直系親屬包括夫妻關系、直系血親關系、三代以內旁系血親以及近姻親關系。
二、代理記賬
依法應當設置會計賬簿但不具備設置會計機構或會計人員條件的單位應當委托代理記賬機構辦理會計業務。
(一)代理記賬的業務范圍
(l)根據委托人提供的原始憑證和其他資料,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進行會計核算;
(2)對外提供財務會計報告。代理記賬機構為委托人編制的財務會計報告,經代理記賬機構負責人和委托人簽名并蓋章后,按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對外提供;
(3)向稅務機關提供稅務資料;
(4)委托人委托的其他會計業務。
(二)委托代理記賬的委托人的義務
1.對本單位發生的經濟業務事項,應當填制或者取得符合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規定的原始憑證。
2.應當配備專人負責日常貨幣收支和保管。
3.及時向代理記賬機構提供真實、完整的憑證和其他相關資料。
4.對于代理記賬機構退回的要求按照國家統一會計制度的規定進行更正、補充的原始憑證,應當及時予以更正、補充。
(三)代理記賬機構及其從業人員的義務
1.按照委托合同辦理代理記賬業務,遵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
2.對在執行業務中知悉的商業秘密應當保密。
3.對委托人示意要求做出的會計處理,提供不實會計資料,以及其他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規定的要求的,應當拒絕。
4.對委托人提出的有關會計處理原則問題應當予以解釋。
(四)法律責任
委托代理記賬機構辦理會計業務并不改變單位負責人對會計資料真實性和完整性承擔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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