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會計工作崗位設置
(一)設置會計工作崗位的基本原則
1.根據本單位會計業務的需要設置會計工作崗位。
2.符合內部牽制制度的要求。會計工作崗位可以一人一崗、一人多崗或者一崗多人,但出納人員不得兼稽核、會計檔案保管和收入、費用、債權債務賬目的登記工作。
3.對會計人員的工作崗位要有計劃地進行輪崗。
4.要建立崗位責任制。
(二)主要會計工作崗位
1.對于會計檔案管理崗位,在會計檔案正式移交前,屬于會計崗位;正式移交檔案管理部門后,不再屬于會計崗位。
2.收費員均不屬于會計崗位。
3.單位內部審計、社會審計、政府審計工作也不屬于會計崗位。
六、會計人員的工作交接
(一)交接的范圍
1.會計人員工作調動或者因故離職。
2.會計人員臨時離職或因病暫時不能工作且需要接替或者代理的;臨時離職或者因病不能工作的會計人員恢復工作的。
3.移交人員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親自辦理移交手續的,經單位負責人批準,可由移交人委托他人代辦交接手續,但委托人應當對所移交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會計報表和其他會計資料的真實性和完整性承擔法律責任。
(二)交接的程序
1.交接前的準備工作
(1)已經受理的經濟業務尚未填制會計憑證的應當填制完畢。
(2)尚未登記的賬目應當登記完畢,結出余額,并在最后一筆余額后加蓋經辦人印章。
(3)整理好應該移交的各項資料,對未了事項和遺留問題要寫出書面說明材料。
(4)編制移交清冊,列明應該移交的會計資料和物品等內容;實行會計電算化的單位,從事該項工作的移交人員應在移交清冊上列明會計軟件及密碼、數據盤、磁帶等內容。
(5)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移交時,應將財務會計工作、重大財務收支問題和會計人員等情況等向接替人員介紹清楚。對需要移交的遺留問題,應當寫出書面材料。
2.移交點收
(1)庫存現金、有價證券要根據會計賬簿有關記錄進行點交。庫存現金、有價證券必須與會計賬簿記錄保持一致;不一致時,移交人員必須限期查清。
(2)會計憑證、會計賬簿、會計報表和其他會計資料必須完整無缺。如有短缺,必須查清原因,并在移交清冊中注明,由移交人員負責。
(3)銀行存款賬戶余額要與銀行對賬單核對,如不一致,應當編制銀行存款余額調節表調節相符,各種財產物資和債權債務的明細賬戶余額要與總賬有關賬戶余額核對相符;對重要實物要實地盤點,對余額較大的往來賬戶要與往來單位、個人核對。
(4)移交人員經管的票據、印章和其他實物等,必須交接清楚。
(5)移交人員從事會計電算化工作的,要對有關電子數據在實際操作狀態下進行交接。
3.專人負責監交
(1)一般會計人員辦理交接手續,由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監交。
(2)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辦理交接手續,由單位負責人監交,必要時主管單位可以派人會同監交。
4.交接后的有關事宜。
(1)會計工作交接完畢后,交接雙方和監交人在移交清冊上簽名或蓋章,移交清冊一般應填制一式三份,交接雙方各執一份,存檔一份。
(2)接管人員應繼續使用移交前的賬簿,不得擅自另立賬簿,以保證會計記錄前后銜接,內容完整。
(三)交接人員的責任
交接工作完成后,移交人員所移交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和其他會計資料是在其經辦會計工作期間內發生的,應當對這些會計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即便接替人員在交接時因疏忽沒有發現所接會計資料在真實性、完整性方面的問題,如事后發現仍應由原移交人員負責,原移交人員不應以會計資料已移交而推脫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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