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頁:一、票據的基本理論 |
第 3 頁:二、支票 |
第 4 頁:三、商業匯票 |
第 6 頁:四、信用卡 |
第 7 頁:五、匯兌 |
第 8 頁:六、托收承付 |
第 9 頁:七、委托收款 |
三、商業匯票(重點理解)
匯票是出票人簽發的、委托付款人在見票時或者在指定日期無條件支付確定的金額給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據。
我國《票據法》將匯票分為銀行匯票和商業匯票
(一)概念和種類
1.商業匯票,是指收款人或付款人(或承兌申請人)簽發,由承兌人承兌,并于到期日向收款人或被背書人支付款項的票據。
商業匯票的收款人、付款人或承兌申請人一般指供貨或購貨單位。商業匯票的付款人為承兌人,其付款地為承兌人所在地。
2.商業匯票按承兌人的不同,可以分為商業承兌匯票和銀行承兌匯票兩種。
(1)商業承兌匯票,是指由收款人或付款人簽發,經付款人承兌的匯票。
(2)銀行承兌匯票,是指收款人或承兌申請人簽發,并由承兌申請人向開戶銀行提出申請,經銀行審查同意承兌的匯票。
3.商業匯票的當事人
在商業承兌匯票中,匯票上的當事人是:(1)出票人是交易中的收款人,即賣方,或者交易中的付款人,即買方。(2)承兌人,出票人如是賣方,承兌人為買方,出票人如是買方,本人為承兌人。(3)付款人,是買方的開戶銀行。(4)受款人,是交易中的收款人,即賣方。
在銀行承兌匯票中,匯票上的當事人是:(1)出票人是承兌申請人。(2)付款人和承兌人是承兌行,即承兌申請人的開戶銀行。(3)受款人是與出票人簽訂購銷合同的收款人,即賣方。
根據有關規定,商業匯票的付款期限,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商業匯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匯票到期日起10日。
(二)出票
1.出票人不得簽發無對價的商業匯票用以騙取銀行或其他票據當事人的資金。
2. 匯票的格式
匯票是一種要式證券,出票行為是一種要式行為,故匯票的作成必須符合法定的格式。
(1)匯票的絕對應記載事項。
匯票的絕對應記載事項是指票據法規定必須在票據上記載的事項,若欠缺記載,票據便為無效。
絕對應記載事項包括:
①表明“匯票”的字樣。
、跓o條件支付的委托。
、鄞_定的金額。
④付款人名稱。
、菔湛钊嗣Q。
、蕹銎比掌凇
、叱銎比撕炚。
(2)匯票的相對應記載事項。
、俑犊钊掌。這是指支付匯票金額的日期。
、诳畹。這是指匯票金額的支付地點。
③出票地。
(3)匯票的非法定記載事項。這是指法律規定以外的記載事項。
根據《票據法》的規定,匯票上可以記載本法規定事項以外的其他出票事項,但是該記載事項不具有匯票上的效力。法律規定以外的事項主要是指與匯票的基礎關系有關的事項,如簽發票據的原因或用途、該票據項下交易的合同號碼等。
3.出票的效力
(1)對收款人的效力。收款人取得出票人發出的匯票后,即取得票據權利,一方面就票據金額享有付款請求權;另一方面,在該請求權不能滿足時,即享有追索權。
(2)對付款人的效力。出票行為是單方行為,付款人并不因此而有付款義務,只有付款的權限。但基于出票人的付款委托使其具有承兌人的地位,在其對匯票進行承兌后,即成為匯票上的主債務人。
(3)對出票人的效力。出票人委托他人付款,一旦該行為成立,就必須保證該付款能得以實現。如果付款人不予付款,出票人就應該承擔票據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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