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 銀行結算賬戶管理遵守原則1.只能開立一個基本存款賬戶2.自主選擇銀行開立銀行結算賬戶3.守法原則4.存款保密原則。
42. 銀行結算賬戶的變更:存款人名稱、單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住址及其他開戶資料發生變更應于5個工作日內書面通知開戶銀行并提供有關證明。
43. 基本存款賬戶日常經營活動的資金收付及其工資、獎金和現金的支取開立基本存款賬戶所需的文件:當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發的《企業法人執照》或《營業執照》正本;單位對附設機構同意開戶的證明
44. 一般存款賬戶的使用范圍用于辦理存款人借款轉存、借款歸還和其他結算的資金收付。該賬戶可以辦理現金繳存,但不得辦理現金支取
45. 臨時存款賬戶的使用范圍臨時存款賬戶用于設立臨時機構、異地臨時經營活動、注冊驗資而發生的資金收付。臨時存款賬戶支取現金,應按照國家現金管理的規定辦理。注冊驗資的臨時存款賬戶在驗資期間只收不付。臨時存款賬戶的有效期最長不得超過2年。
46. 個人銀行結算賬戶用于辦理轉賬收付和現金支取;儲蓄賬戶僅限于辦理現金存取,不得辦理轉賬結算。個人銀行結算賬戶開戶要求使用支票、信用卡等信用支付工具的,辦理匯兌、定期借記、定期貸記、借記卡等結算業務的,可以申請開立個人銀行結算賬戶。
47. 票據包括銀行匯票、商業匯票、銀行本票和支票。
48. 票據的法律特征1.以支付一定金額為目的2.是出票人依法簽發的有價證券3.權利與票據不可分離4.由出票人自行支付或委托他人支付5.付款人即無條件向持票人支付票據金額6.票據是一種可轉讓證券
49. 票據功能支付匯兌結算信用融資
50. 票據當事人包括基本當事人是在票據作成和交付時就業已存在的當事人,是構成票據法律關系的必要主體。包括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非基本當事人是在票據作成并交付后,通過一定的票據行為加入票據關系而享有一定權利、義務的當事人,包括承兌人、背書人、被背書人、保證人等。付款人是指由出票人委托付款或自行承擔付款責任的人。承兌人是指接受匯票出票人的付款委托同意承擔支付票款義務的人。背書人是指在轉讓票據時,在票據背面簽字或蓋章并將該票據交付給受讓人。保證人是指為票據債務提供擔保的人,由票據債務人以外的他人擔當。
51. 票據追索權是票據當事人行使付款請求權遭到拒絕或其,向其前手請求償還票據金額的權利行使追索權當事人:收款人,最后被背書人,代為清償票據債務的保證人、背書人
52. 票據行為是票據當事人以發生票據債務為目的的、以在票據上簽名或蓋章為權利義務成立要件的法律行為,包括出票、背書、承兌、保證
53. 不得背書轉讓的票據:現金支票和填明'現金'字樣的銀行匯票
54. 票據簽章是指票據當事人在票據上簽名、蓋章或者簽名加蓋章的行為。票據簽章是票據行為生效的重要條件,如果缺少簽章則票據行為無效。單位在票據上的簽章;應為該單位的財務專用章或者公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的經辦人的簽名或者蓋章;支票的出票人和商業承兌匯票的承兌人在票據上的簽章,應為其預留銀行的簽章。
55. 票據記載事項絕對記載事項,相對記載事項,任意記載事項
1.絕對記載事項為票據法明文規定必須記載的事項,如不記載,則票據無效。2.相對記載事項是指票據法規定應當記載而沒有記載,但按照法律的有關規定而不使票據失效的事項。如匯票上沒有記載付款日期的,視為見票即付;匯票上未記載付款地的,付款人的營業場所、住所或經常居住地為付款地等即屬于相對記載事項。(多選)
3.任意記載事項記載時具有法律效力。如出票人在票據記載“不得轉讓”字樣的,匯票不得轉讓。非法定記載事項eg:簽發票據的用途
56. 銀行匯票是出票銀行簽發的,由其在見票時按照實際結算金額無條件支付給收款人票據。單位和個人在異地、同城或統一票據交換區域的各種款項結算,均可用銀行匯票
57. 銀行匯票的基本規定1.銀行匯票可以用于轉賬2.銀行匯票的出票銀行為銀行匯票的付款人,銀行匯票的付款地為代理付款人或出票人所在地。(判斷)3.銀行匯票的出票人在票據上的簽章,應為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使用的該銀行匯票專用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經辦人的簽名或者蓋章。4.銀行匯票必須記載事項:表明“銀行匯票”的字樣;無條件支付的承諾;出票金額;付款人名稱;收款人名稱;出票日期;出票人簽章等。欠缺記載以上事項之一的,銀行匯票無效。銀行匯票的相對記載事項付款日期;付款地;出票地。銀行匯票的非法定記載事項,如簽發票據的原因或用途、該票據項下交易的合同號碼等。5.銀行匯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1個月。6.填明“現金”字樣的銀行匯票不得背書轉讓但可以提取現金。銀行匯票的背書轉讓以不超過出票金額的實際結算金額為準。未填寫實際結算金額或實際結算金額超過出票金額的銀行匯票不得背書轉讓。7.填明“現金”字樣和代理付款人的銀行匯票喪失,可以由失票人通知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掛失止付。未填明“現金”字樣和代理付款人的銀行匯票喪失,不得掛失止付。8.銀行匯票喪失,失票人可以憑人民法院出具的其享有票據權利的證明,向出票銀行請求付款或退款。
58. 申辦銀行匯票的基本程序和規定
1.申請人使用銀行匯票,應向出票銀行填寫“銀行匯票申請書”,填明收款人名稱、匯票金額、申請人名稱、申請日期等事項并簽章,其簽章為預留銀行印簽。申請人或收款人為單位的,不得在“銀行匯票申請書”上填明“現金”字樣。(判斷)
2.出票銀行受理銀行匯票申請書,收妥款項后簽發銀行匯票,并用壓數機壓印出票金額,將銀行匯票和解訖通知一并交給申請人。(多選)
3.簽發轉賬銀行匯票,不得填寫代理付款人名稱,但由中國人民銀行代理兌付銀行匯票的商業銀行,向設有分支機構地區簽發轉賬銀行匯票的除外;申請人或收款人為單位的,銀行不得為其簽發現金銀行匯票。(判斷)
4.申請人應將銀行匯票和解訖通知一并交付給匯票上記明的收款人。
5.銀行匯票的實際結算金額低于出票金額的,其多余金額由出票銀行退交申請人。
6.申請人因銀行匯票超過付款提示期限或其他原因要求退款時,應將銀行匯票和解訖通知同時提交到出票銀行,并提供本人身份證件或單位證明。申請人缺少解訖通知要求退款的,出票銀行應于銀行匯票提示付款期滿一個月后辦理
59. 商業匯票是出票人簽發的,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無條件支付確定的金額給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據。商業匯票按承兌人的不同分為商業承兌匯票和銀行承兌匯票。商業承兌匯票由銀行以外的付款人承兌,銀行承兌匯票由銀行承兌。商業匯票的付款人為承兌人,其付款地為承兌人所在地。商業匯票適用于在銀行開立存款賬戶的法人以及其他組織之間具有真實的交易關系或債權債務關系的款項結算。
60. 貼現、轉貼現和再貼現的期限從其貼現之日起至匯票到期日止。實付貼現金額按票面金額扣除貼現日至匯票到期前1日的利息計算。承兌人在異地的,貼現、轉貼現和再貼現的期限以及貼現利息的計算應另加3天的劃款日期。商業匯票的記載事項與銀行匯票不同點:無條件支付的承諾;出票金額;商業匯票的付款期限,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商業匯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匯票到期日起10日。持票人超過提示付款期限提示付款的,持票人開戶銀行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