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頁:第一節 會計法律制度的構 |
第 2 頁:第二節 會計工作管理體制 |
第 3 頁:第三節 會計核算 |
第 5 頁:第四節 會計監督 |
第 6 頁:第五節 會計機構和會計人員 |
第 8 頁:第六節 法律責任 |
五、會計專業職務與會計專業技術資格
(一)會計專業職務
會計專業職務是區別會計人員從事業務工作的技術等級。
會計專業職務分為高級會計師(高級職務)、會計師(中級職務)、助理會計師、會計員(初級職務)。
(二)會計專業技術資格
會計專業技術資格分為初級資格、中級資格和高級資格三個級別。
初級、中級會計資格的取得實行全國統一考試制度;高級會計師資格實行考試與評審相結合制度。
(三)管理
省級人事部門頒發,人事部、財政部統一印制,全國范圍內有效。
對于偽造學歷、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和資歷證明,或者在考試期間有違紀行為的,由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管理機構吊銷其會計專業技術資格,由發證機關收回其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證書,2年內不得再參加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
(四)會計專業技術職務的評聘
六、會計工作崗位設置
(一)主要會計工作崗位
總會計師(或行使總會計師職權)崗位;
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崗位;
資本、基金核算崗位;
工資核算、成本費用核算、財務成果核算崗位;
財產物資的收發、增減核算崗位;
總賬崗位;
對外財務會計報告編制崗位;
會計電算化崗位;
出納崗位;
稽核崗位;
會計檔案管理崗位;
收入、支出、債權債務核算崗位;
對于會計檔案管理崗位,在會計檔案正式移交之前,屬于會計崗位;
正式移交檔案管理部門之后,不再屬于會計崗位。檔案管理部門的人員管理會計檔案,不屬于會計崗位。
醫院門診收費員、住院處收費員、藥房收費員、藥品庫房記賬員、商場收費(銀)員所從事的工作均不屬于會計崗位。
單位內部審計、社會審計、政府審計工作也不屬于會計崗位。
(二)設置會計工作崗位的要求
1.根據本單位會計業務的需要設置會計工作崗位。
2.符合內部牽制制度的要求。根據規定,會計工作崗位可以一人一崗、一人多崗或者一崗多人。但出納人員不得兼管稽核、會計檔案保管和收入、費用、債權債務賬目的登記工作。
3.對會計人員的工作崗位要有計劃地進行輪崗,以促進會計人員全面熟悉業務和不斷提高業務素質。
4.建立崗位責任制。
(三)總會計師
不是專業技術職務、也不是會計機構負責人,而是一種行政職務。
提名與任命。
七、會計人員回避制度
1.范圍:
《會計基礎工作規范》規定,即國家機關、國有企業、事業單位任用會計人員應當實行回避制度。
2.內容:
單位負責人的直系親屬不得擔任本單位的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
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的直系親屬不得在本單位會計機構中擔任出納工作。
直系親屬包括夫妻關系、直系血親關系、三代以內旁系血親以及近姻親關系。
八、會計人員的工作交接
會計工作交接,是指會計人員工作調動、離職或者因病暫時不能工作時,與接替人員辦理交接手續的一種工作程序。
(一)交接的范圍
會計工作交接,是指會計人員工作調動或者因故離職時,與接替人員辦理交接手續的一種工作程序。
沒有辦清交接手續的,不得調動或者離職。
(二)交接的基本程序
1.提出交接申請
2.交接前的準備工作
(1)已經受理的經濟業務尚未填制會計憑證的應當填制完畢。
(2)尚未登記的賬目應當登記完畢,結出余額,并在最后一筆余額后加蓋經辦人印章。
(3)整理好應該移交的各項資料,對未了事項和遺留問題要寫出書面說明材料。
(4)編制移交清冊,列明應該移交的項目。
(5)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移交時,應將財務會計工作、重大財務收支問題和會計人員等情況等向接替人員介紹清楚。
3.移交點收――接替人員應認真按照移交清冊逐項點收
(1)現金要根據會計賬簿記錄余額進行當面點交,不得短缺,接替人員發現不一致或“白條抵庫”現象時,移交人員在規定期限內負責查清處理。
(2)有價證券的數量要與會計賬簿記錄一致,有價證券面額與發行價不一致時,按照會計賬簿余額交接。
(3)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和其他會計資料必須完整無缺,不得遺漏。如有短缺,必須查清原因,并在移交清冊中加以說明,由移交人負責。
(4)銀行存款賬戶余額要與銀行對賬單核對相符,如有未達賬項,應編制銀行存款余額調節表調節相符;
各種財產物資和債權債務的明細賬戶余額,要與總賬有關賬戶的余額核對相符;
對重要實物要實地盤點,對余額較大的往來賬戶要與往來單位、個人核對。
(5)公章、收據、空白支票、發票、科目印章以及其他物品等必須交接清楚。
(6)實行會計電算化的單位,交接雙方應在電子計算機上對有關數據進行實際操作,確認有關數字正確無誤后,方可交接。
4.專人負責監交。
(1)一般會計人員辦理交接手續,由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監交。
(2)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辦理交接手續,由單位負責人監交,必要時主管單位可以派人會同監交。
5.交接后的有關事宜。
(1)會計工作交接完畢后,交接雙方和監交人在移交清冊上簽名或蓋章,并應在移交清冊上注明:單位名稱,交接日期,交接雙方和監交人的職務、姓名,移交清冊頁數以及需要說明的問題和意見等。
(2)接管人員應繼續使用移交前的賬簿,不得擅自另立賬簿,以保證會計記錄前后銜接,內容完整。
(3)移交清冊一般應填制一式三份,交接雙方各執一份,存檔一份。
(三)交接人員的責任
移交人員對自已經辦且已經移交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和其他會計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承擔法律責任。
即便接替人員在交接時因疏忽沒有發現所接會計資料在真實性、完整性方面的問題,如事后發現仍應由原移交人員負責,原移交人員不應以會計資料已移交而推脫責任。
本節重點:
1.會計機構設置的影響因素?
2.代理記賬的4個條件?
3.代理記賬的4點業務范圍?
4.會計機構負責人的任職資格?
5.從業資格的適用范圍?
6.5年內不允許參加考試與2年內不允許參加考試的情況?
7.上崗注冊登記、調轉登記為90天,離崗備案為6個月;
8.繼續教育的內容?
9.會計工作崗位的要求(含出納)?
10.總會計師的地位?
11.回避制度?
12.移交點收的相關規定?
13.監交規定及交接后事宜、交接人員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