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頁:第一節 會計法律制度的構 |
第 2 頁:第二節 會計工作管理體制 |
第 3 頁:第三節 會計核算 |
第 5 頁:第四節 會計監督 |
第 6 頁:第五節 會計機構和會計人員 |
第 8 頁:第六節 法律責任 |
第六節 法律責任
一、法律責任的概念
法律責任: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
(一)行政責任
行政責任是指行政法律關系主體在國家行政管理活動中因違反了行政法律規范,不履行行政上的義務而產生的責任。
1.行政處罰
2.行政處分
(二)刑事責任
我國刑法規定的刑罰主要包括:
1.主刑。
主刑是對犯罪分子適用的主要刑罰方法,只能獨立適用,不能附加適用,對犯罪分子只能判處一種主刑。主刑分為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和死刑。
2.附加刑。
附加刑是既可獨立適用又可以附加適用的刑罰方法。也就是說,對同一犯罪行為既可以在主刑之后判處一個或兩個以上的附加刑,也可以獨立判處一個或兩個以上的附加刑。
附加刑分為罰金、剝奪政治權利、沒收財產。對犯罪的外國人,也可以獨立或附加適用驅除出境。
(三)刑事責任與行政責任兩者的主要區別
(1)追究的違法行為不同。追究刑事責任的是犯罪行為;追究行政責任的是一般違法行為。
(2)追究責任的機關不同。追究刑事責任只能由司法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規定追究;追究行政責任由國家特定的行政機關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決定。
(3)承擔法律責任的后果不同。追究刑事責任是最嚴厲的制裁,可以判處死刑,比追究行政責任嚴厲得多。
二、違法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規定應承擔的法律責任
(一)會計違法行為
1.不依法設置會計賬簿的行為。
2.私設會計賬簿的行為。
3.未按照規定填制、取得原始憑證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憑證不符合規定的行為。
4.以未經審核的會計憑證為依據登記會計賬簿或者登記會計賬簿不符合規定的行為。
5.隨意變更會計處理方法的行為。
6.向不同的會計資料使用者提供的財務會計報告編制依據不一致的行為。
7.未按照規定使用會計記錄文字或者記賬本位幣的行為。
8.未按照規定保管會計資料,致使會計資料毀損、滅失的行為。
9.未按照規定建立并實施單位內部會計監督制度,或者拒絕依法實施的監督,或者不如實提供有關會計資料及有關情況的行為。
10.任用會計人員不符合會計法規定的行為。
(二)違反國家統一會計制度規定行為應承擔的法律責任―――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
1.責令限期改正。
2.罰款。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
在責令限期改正的同時,可以對單位并處3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以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3.給予行政處分(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降職、撤職、留用察看和開除等)。
4.吊銷會計從業資格證書。
5.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其他會計違法行為的法律責任
1.偽造、變造會計憑證、會計賬簿,編制虛假財務會計報告的法律責任。
2.隱匿或故意銷毀依法應保存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的法律責任。
所謂隱匿,是指故意轉移、隱藏應當保存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的行為。
所謂銷毀,是指故意將依法應當保存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予以毀滅的行為。
行政處罰―――尚不構成犯罪的:
(1)通報---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
(2)罰款。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在予以通報的同時,
可以對單位并處5000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3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3)行政處分。屬予國家工作人員的,還應當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有關單位依法給予撤職直至開除的行政處分;
(4)吊銷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對其中的會計人員,并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吊銷會計從業資格證書。
刑事責任:例偷稅罪
3.授意、指使、強令會計機構、會計人員及其他人員偽造、變造會計憑證、會計賬簿,編制虛假財務會計報告或隱匿、故意銷毀依法應保存的會計資料的法律責任。
(1)授意——暗示;指使——明示;強令——強迫。
(2)罰款——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可以視違法行為的情節輕重,對違法行為人處以5千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4.單位負責人對依法履行職責抵制違反《會計法》規定行為的會計人員實行打擊報復的法律責任。
對受打擊報復會計人員,應當恢復其名譽和原有職務、級別。
5.財政部門及有關行政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國家秘密、商業秘密的法律責任。
6.將檢舉人姓各和檢舉材料轉給被檢舉單位和被檢舉個人的法律責任
7.違反《會計法》同時違反其他法律規定行為的處罰
《會計法》第四十九條規定:“違反本法規定,同時違反其他法律規定的,由有關部門在各自職權范圍內依法進行處罰。
本節重點:
1.違反會計制度規定的行為
2.會計法規定的法律責任5點及對單位3000-50000個人2000-20000的罰款
3.違反會計法的行政處罰部門
4.偽造、變造、編制及隱匿、故意銷毀對單位及個人的處罰
5.授意、指使、強令的5000-50000的規定
6.打擊報復的補救措施3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