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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稅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
第一節 稅務管理
一、稅務登記
(一)開業登記
開業登記是指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經國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準開業后辦理的納稅登記。
1.開業登記的對象
(1)領取營業執照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
、倨髽I,包括國有、集體、私營企業,中外合資合作企業、外商獨資企業,以及各種聯營、聯合、股份制企業等。
②企業在外地設立的分支機構和從事生產、經營的場所。
③個體工商戶。
④從事生產、經營的事業單位。
(2)其他納稅人。根據有關法規規定,不從事生產、經營,但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負有納稅義務的單位和個人,除臨時取得應稅收入或發生應稅行為以及只繳納個人所得稅、車船稅的以外,都應按規定向稅務機關辦理稅務登記。
2.開業登記的時間(30日)和地點(先工商后稅務)
(1)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應當自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30日內,向生產、經營地或者納稅義務發生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
(2)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未辦理工商營業執照也未經有關部門批準設立的,應當自納稅義務發生之日起30日內申報辦理稅務登記。
扣繳義務人應當自扣繳義務發生之日起30日內,向所在地稅務機關申報辦理扣繳稅款登記。
非獨立核算分支機構應當自設立之日起30日內,向所在地稅務機關辦理注冊稅務登記。
(3)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外出經營,自其在同一縣(市)實際經營或提供勞務之日起,在連續的l2個月內累計超過180天的,應當自期滿之日起,向生產、經營所在地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稅務機關核發臨時稅務登記證及副本;
3.開業登記的內容
4.開業登記的程序---縣以上(含縣級)國家稅務局(分局)、地方稅務局(分局)
(二)變更登記
指納稅人原稅務登記內容發生變化的,向原稅務登記機關申報辦理變更登記內容的一種稅務登記。
1.變更稅務登記的范圍及時間要求。
(1)適用范圍。
發生改變名稱、改變法定代表人、
改變經濟性質或經濟類型、
改變住所和經營地點(不涉及主管稅務機關變動的,否則先注銷再設立)、
改變生產經營或經營方式、
增減注冊資金(資本)、
改變隸屬關系、
改變生產經營期限、
改變或增減銀行賬號、
改變生產經營權屬以及改變其他稅務登記內容的。
(2)時間要求(同開立,30日)
2.變更稅務登記的程序和方法
(1)申請。領取《稅務登記變更表》
(2)稅務登記變更表的內容:納稅人名稱、變更項目、變更前內容、變更后內容、上繳的證件情況。
納稅人稅務登記表和稅務登記證中的內容都發生變更的---重新核發稅務登記證件;
納稅人稅務登記表的內容發生變更而稅務登記證中的內容未發生變更的---不重新核發稅務登記證件。
(三)停業、復業登記
1.實行定期定額征收方式(個體工商戶)的納稅人需要停業的,在停業前應當向稅務機關申報辦理停業登記。
2.稅務機關應責成申請停業的納稅人結清稅款并收回其稅務登記證件、發票領購簿和發票。
3.納稅人應當于恢復生產經營之前,向稅務機關提出辦理復業登記申請。
4.納稅人停業期滿不能及時恢復生產、經營的,應當在停業期滿前向稅務機關提出延長停業登記申請,如納稅人停業期滿未按期復業又不申請延長停業的,稅務機關應當視為已恢復營業,實施正常的稅收征收管理。
5.納稅人在停業期間發生納稅義務的,應當補繳稅款。
納稅人的停業期限不得超過l年。
(四)注銷登記
1.注銷稅務登記的適用范圍及時間要求(15日內),先稅務后工商
(1)適用范圍
因住所、經營地點遷移而涉及改變稅務登記機關的---應當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或者其他機關申請辦理變更、注銷登記前,或者住所、經營地點變動前,持有關證件和資料,向原稅務登記機關申報辦理注銷稅務登記,并自注銷稅務登記之日起30日內向遷達地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先注銷,再設立)
(2)時間要求
納稅人發生解散、破產、撤銷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終止納稅義務的,應當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前,持有關證件向原稅務登記機關申報辦理注銷稅務登記;
納稅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的,應自營業執照被吊銷之日起15日內,向原稅務機關申報辦理注銷稅務登記。
2.注銷稅務登記的程序和方法
《注銷稅務登記申請審批表》
納稅人在辦理注銷稅務登記前,應當向稅務機關結清應納稅款、滯納金、罰款,繳銷發票及《發票領購簿》和稅務證件。
(五)外出經營報驗登記
1.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到外縣(市)進行生產經營的,應當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開具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
2.按照一地(縣、市)一證的原則,核發《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
3.納稅人應當在到達經營地進行生產、經營前向經營地稅務機關申請報驗登記。
4.外出經營活動結束,納稅人應當向經營地稅務機關填報《外出經營活動情況申報表》,并按規定結清稅款、繳銷未使用完的發票。
(六)稅務登記證的作用和管理
1.作用(多選)
2.管理
實行定期驗證和換證制度
稅務登記證件正本在其生產、經營場所或者辦公場所公開懸掛,接受稅務機關檢查。
(七)銀行賬戶管理——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