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頁:第一節會計憑證的概念、作用和種類 |
第 2 頁:第二節原始憑證 |
第 3 頁:第三節記賬憑證 |
第 4 頁:第四節會計憑證的傳遞和保管 |
第二節原始憑證
一、原始憑證的概念
原始憑證又稱單據,是在經濟業務發生或完成時取得或填制的,用以記錄或證明經濟業務的發生或完成情況的文字憑據。它是會計資料中最具有法律效力的一種證明文件。
二、原始憑證的種類
(一)按照來源不同分類
原始憑證按取得的來源不同,可以分為自制原始憑證和外來原始憑證兩種。
(1)外來原始憑證。外來原始憑證指在經濟業務發生或完成時,從其他單位或個人直接取得的原始憑證,如發票、飛機和火車的票據、銀行收付款通知單等。外來原始憑證都是一次憑證,它是根據實際發生的經濟業務由外單位或個人直接填制的。
(2)自制原始憑證。自制原始憑證(簡稱自制憑證),是指由本單位內部經辦業務的部門和人員,在執行或完成某項經濟業務時填制的、僅供本單位內部使用的原始憑證。自制原始憑證在企業中占很大比重,常見的自制原始憑證包括收料單、領料單、開工單、成本計算單、出庫單等。
(二)按照填制手續及內容不同分類
(1)一次憑證。一次憑證指一次填制完成、只記錄一筆經濟業務的原始憑證。一次憑證的憑證填制手續是一次完成的,是一次有效的憑證。填制一次性憑證時,應將經濟業務的內容清楚填寫,經辦的部門和人員應簽章以明確經濟責任。
(2)累計憑證。累計憑證指在一定時期內多次記錄發生的同類型經濟業務的原始憑證。其特點是在一張憑證內可以連續登記相同性質的經濟業務,隨時結出累計數及結余數,并按照費用限額進行費用控制,期末按實際發生額記賬。
(3)匯總憑證。匯總憑證指對一定時期內反映經濟業務內容相同的若干張原始憑證,按照一定標準綜合填制的原始憑證。
(三)按照格式不同分類
(1)通用憑證。通用憑證指由有關部門統一印制、在一定范圍內使用的具有統一格式和使用方法的原始憑證。
(2)專用憑證。專用憑證指由單位自行印制、僅在本單位內部使用的原始憑證。
三、原始憑證的基本內容
由于各種經濟業務的內容和經營管理的要求不同,原始憑證的名稱、格式和內容是多種多樣的。但無論哪種原始憑證,作為記錄和證明經濟業務的發生或完成情況、明確經辦單位和人員的經濟責任的原始證據,必須具備以下基本內容:(1)原始憑證名稱;(2)填制原始
憑證的日期;(3)接受原始憑證的單位名稱;(4)經濟業務內容(含數量、單價、金額等);
(5)填制單位簽章;(6)有關人員簽章;(7)憑證附件。
四、原始憑證的填制要求
原始憑證填制的過程中,要滿足以下的基本要求:(1)記錄要真實;(2)內容要完整;(3)手續要完備;(4)書寫要清楚、規范;(5)編號要連續;(6)不得涂改、刮擦、挖補;
(7)填制要及時。
對于書寫要清楚、規范這一條,由于歷年來命題較多,需要重點掌握以下要求:原始憑證要按規定填寫,文字要簡要,字跡要清楚,易于辨認,不得使用未經國務院公布的簡化漢字。大小寫金額必須相符且填寫規范,小寫金額用阿拉伯數字逐個書寫,不得寫連筆-7。在金額前要填寫人民幣符號“¥”,人民幣符號“¥”與阿拉伯數字之間不得留有空白。金額數字一律填寫到角、分,無角、分的,寫“00”或符號“一”;有角無分的,分位寫“0”,不得用符號“一”。大寫金額用漢字壹、貳、叁、肆、伍、陸、柒、捌、玖、拾、佰、仟、萬、億、元、角、分、零、整等,一律用正楷或行書字書寫。大寫金額前未印有“人民幣”字樣的,應加寫“人民幣”三個字,“人民幣”字樣和大寫余額之間不得留有空白。大寫金額到元或角為止的,后面要寫“整”或“正”字;有分的,不寫“整”或“正”字。
五、原始憑證的審核內容
審核原始憑證是會計核算工作中必不可少的環節,是國家賦予財會人員的監督權限。原始憑證的審核內容主要包括:原始憑證的真實性、合法性、合理性、完整性、正確性和及時性。經審核的原始憑證應根據不同情況處理:
(1)對于完全符合要求的原始憑證,應及時據以編制記賬憑證人賬:
(2)對于真實、合法、合理但內容不夠完整、填寫有錯誤的原始憑證,應退回給有關經辦人員,由其負責將有關憑證補充完整、更正錯誤或重開后,再辦理正式會計手續;
(3)對于不真實、不合法的原始憑證,會計機構和會計人員有權不予接受,并向單位負責人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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