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頁:第一節會計法律制度的構成 |
第 2 頁:第二節會計工作管理體制 |
第 3 頁:第三節會計核算 |
第 4 頁:第四節會計監督 |
第 5 頁:第五節會計機構和會計人員 |
第 6 頁:第六節法律責任 |
第六節法律責任
一、法律責任概述
法律責任,是指違反法律規定的行為應當承擔的法律后果,也就是對違法者的制裁。
為了保證《會計法》的有效實施,懲治會計違法行為,《會計法》規定了明確的法律責任,主要有兩種: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
(一)行政責任
行政責任是指犯有一般違法行為的單位或個人,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應承擔的法律責任。行政責任主要有行政處罰和行政處分兩種方式。
1.行政處罰。行政處罰是指特定的行政主體基于一般行政管理職權,對其認為其違反行政法上的強制性義務、違反行政管理程序的行政管理相對人所實施的一種行政制裁措施。行政處罰主要分為六種: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責令停產停業;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行政拘留。此外,還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
2.行政處分。行政處分是國家工作人員違反行政法律規范所應承擔的一種行政法律責任,是行政機關對國家工作人員故意或者過失侵犯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所實施的法律
制裁。行政處分的形式有: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等。
(二)刑事責任
刑事責任是指犯罪行為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刑事責任與行政責任兩者的主要區別是:(1)追究的違法行為不同。(2)追究責任的機關不同。(3)承擔法律責任的后果不同。刑事責任是觸犯《刑法》的犯罪人所應承受的由國家審判機關給予的制裁后果,包括刑罰方法和非刑罰處理方法。
1.刑罰。
(1)主刑。主刑是對犯罪分子適用的主要刑罰方法,只能獨立適用,不能附加適用,對犯罪分子只能判處一種主刑。主刑分為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和死刑。
(2)附加刑。附加刑是既可獨立適用又可以附加適用的刑罰方法。也就是說,對同一犯罪行為既可以在主刑之后判處一個或兩個以上的附加刑,也可以獨立判處一個或兩個以上的附加刑。附加刑分為罰金、剝奪政治權利、沒收財產。對犯罪的外國人,也可以獨立或附加適用驅除出境。
2.非刑罰處理方法。
根據我國《刑法》的規定,對犯罪分子還可以采用非刑罰的處理方法,即對犯罪分子判處刑罰以外的其他方法。主要包括:由于犯罪行為而使被害人遭受經濟損失的,對犯罪分子除刑事處罰外,判處賠償經濟損失;對于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根據情況予以訓誡或者責令其悔過、賠禮道歉;賠償損失,或者由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罰或者行政處分。
二、不依法設置會計賬簿等會計違法行為的法律責任
根據《會計法》的規定,應承擔法律責任的違法會計行為包括:
1.不依法設置會計賬簿的行為。
2.私設會計賬簿的行為。
3.未按照規定填制、取得原始憑證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憑證不符合規定的行為。
4.以未經審核的會計憑證為依據登記會計賬簿或者登記會計賬簿不符合規定的行為。5.隨意變更會計處理方法的行為。
6.向不同的會計資料使用者提供的財務會計報告編制依據不一致的行為。
7.未按照規定使用會計記錄文字或者記賬本位幣的行為。
8.未按照規定保管會計資料,致使會計資料毀損、滅失的行為。
9.未按照規定建立并實施單位內部會計監督制度,或者拒絕依法實施的監督,或者不如實提供有關會計資料及有關情況的行為。
10.任用會計人員不符合本法規定的行為。
根據《會計法》的規定,上述各種違法行為應承擔以下法律責任:
1.責令限期改正。
2.罰款。
3.給予行政處分。
4.吊銷會計從業資格證書。
5.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其他會計違法行為的法律責任
1.偽造、變造會計憑證、會計賬簿,編制虛假財務會計報告的法律責任。
如果行為人為虛報注冊資本、虛假出資、抽逃出資、貪污、挪用公款、侵占企業財產、私分國有資產、私分罰沒財物,實施偽造、變造會計憑證、會計賬簿或者編制虛假財務會計報告的行為,應當按照《刑法》的有關規定分別定罪、處罰。
2.隱匿或故意銷毀依法應當保存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的法律責任。如果行為人隱匿或者故意銷毀依法應當保存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報告,情節較輕、社會危害不大,根據《刑法》有關規定,尚不構成犯罪的,應當根據《會計法》的規定追究行政責任:通報罰款、行政處分、吊銷會計及業資格證書;構成犯罪的,可按照《刑法》有關規定、定罪處罰。
3.授意、指使、強令會計機構、會計人員及其他人員偽造、變造會計憑證、會計賬簿,編制虛假財務會計報告或者隱匿、故意銷毀依法應當保存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的法律責任。
根據我國《刑法》的有關規定,授意、指使、強令會計機構會計人員及其他人員偽造、變造會計憑證會計賬簿、編制虛假財務會計報告或者隱匿、故意銷毀依法應當保存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的,應當作為偽造、變造會計憑證、會計賬簿,編制虛假財務會計報告或隱匿、故意銷毀依法應當保存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的共同犯罪,定罪處罰。
4.單位負責人對依法履行職責、抵制違反《會計法》的規定行為的會計人員實行打擊報復的法律責任,以及對受打擊報復的會計人員的補救措施。
單位負責人對依法履行職責,抵制違反《會計法》規定的會計人員實行打擊報復,情節惡劣的,根據《刑法》規定進行定罪處罰;情節輕微,危害性不大,不構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單位或有關單位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補救措施:(1)恢得其名譽;(2)恢復原有職位、級別。
5.財政部門及有關行政部門的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國家秘密、商業秘密的法律責任。
如果財政部門及有關行政部門的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泄露國家秘密,若情節嚴重的,依《刑法》進行定罪處罰;若情節輕微,不構成犯罪的,應當依照《會計法》的規定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給予行政處分。
6.將檢舉人姓名和檢舉材料轉給被檢舉單位和被檢舉人個人的法律責任。
《會計法》規定,將檢舉人姓名和檢舉材料轉給被檢舉單位和被檢舉個人的,由所在單位或者有關單位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7.違反《會計法》,同時違反其他法律規定的行為的處罰。
除了《會計法》以外,其他法律對相關單位的會計工作也作出了相應的規范,并賦予稅務、審計、人民銀行、證券監管、保險監管等部門對有關會計工作實施監督管理并對相關會計違法行為進行處罰的職權。《會計法》規定,違反本法規定,同時違反其他法律規定的,由有關部門在各自職權范圍內依法進行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