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頁:第一節稅收概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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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稅收檢查及法律責任
(一)稅收檢查
稅收檢查是指稅務機關依照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對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履行納稅義務和扣繳義務的情況所進行的檢查和處理工作的總稱。是稅收征管的重要環節,是對稅收日常征管工作的補充。
1.稅收保全措施。
(1)適用稅收保全的情形及措施。
稅務機關責令具有稅法規定情形的納稅人提供納稅擔保而納稅人拒絕提供納稅擔保或無力提供納稅擔保的,經縣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批準,稅務機關可以采取下列稅收保全措施:①書面通知納稅人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凍結納稅人的相當于應納稅款金額的存款。②扣押、查封納稅人的價值相當于應納稅款的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其他財產是指納稅人的房地產、現金、有價證券等不動產和動產。
(2)不適用稅收保全的財產。個人及所撫養家屬維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稅收保全措施的范圍之內。
2.稅收強制執行。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繳納或者解繳稅款,納稅擔保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繳納所擔保的稅款,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仍未繳納的,經縣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批準,稅務機關可以采取下列強制執行措施。
(1)書面通知其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從其存款中扣繳稅款。
(2)扣押、查封、依法拍賣或者變賣其價值相當于應納稅款的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以拍賣或者變賣所得抵繳稅款。
稅務機關采取強制執行措施時,對上述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納稅擔保人未繳納的滯納金同時強制執行。個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維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強制執行措施的范圍之內。稅務機關對單價5000元以下的其他生活用品,不采取強制執行措施。
稅務機關按照拍賣優先的原則確定抵稅財物拍賣、變賣的順序。
(二)法律責任
稅收法律責任是稅收法律關系主體違反稅收法律制度的行為所引起的不利法律后果。稅收法律責任的確認必須依照稅法規定來進行,追究稅收法律責任應以稅收違法行為的存在為基本前提,必須按照法定的程序進行。
1.稅務違法行政處罰。
稅收行政法律責任是指稅收法律關系主體違反了稅收行政管理法律、法規,尚不構成稅收刑事法律責任。按照處罰形式,它可分為行政處罰和行政處分。
對于納稅主體(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而言,其行政法律責任形式主要是行政處罰,主要有以下形式:
(1)責令限期改正。
(2)罰款。
(3)沒收財產。
(4)收繳未用發票和暫停供應發票。
(5)停止出口退稅權。
2.稅務違法刑事處罰。稅收刑事法律責任是指稅收法律關系主體違反稅收法律規定,情節嚴重構成犯罪所應承擔的法律責任。
3.稅務行政復議。稅務行政復議是指當事人(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納稅擔保人等)不服稅務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依法向上一級稅務機關(復議機關)提出申請,復議機關經審理對原稅務機關具體行政行為依法作出維持、變更、撤銷等決定的活動。
稅務行政復議程序包括申請、受理、審理、決定等環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