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頁:第一節 預算法律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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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財政法規制度
第一節 預算法律制度
一、預算法律制度的構成
(一)《預算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以下簡稱《預算法》)是1994年3月22日由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通過,于1995年1月1日起施行。該法是我國第一部財政基本法律,是我國國家預算管理工作的根本性法律以及制定其他預算法規的基本依據。
(二)《預算法實施條例》
為了保證《預算法》的貫徹實施,使之更具有操作性,為預算及其監督提供更為具體明確的行為準則,1995年11月2日國務院第三十七次常務會議通過1995年11月22日國務院令第186號發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預算法實施條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二、國家預算
(一)國家預算的概念
國家預算,也可以稱為政府預算或公共預算,是指經法定程序審核批準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政府年度財政收支計劃,是國家有計劃地籌集、分配和管理財政資金的重要工具。國家預算是調節社會經濟生活的主要財政機制,是國家財政管理的主導環節。國家預算收支活動制約著政府活動的范圍和方向,規定了國家主要財力的來源、結構和方向,體現了國家對發展國民經濟和各項社會事業的方針政策。國家預算由預算收入和預算支出組成。
(二)國家預算的作用
1.財力保證作用。
2.調節制約作用。
3.反映監督作用。
(三)國家預算的級次劃分
國家預算就是政府收支預算,一般來說,有一級財政就要建立一級預算。我國國家預算組成體系按照一級政權設立一級預算的原則建立。國家預算分為五級,具體包括:
1.中央預算。
2.省級(包括省、自治區、直轄市)預算。
3.地市級(設區的市、自治州)預算。
4.縣級(縣、自治縣、不設區的市、市轄區、旗)預算。
5.鄉(民族鄉、鎮)預算。
這五個級次的預算,除中央預算外,其他四個級次的預算又稱為地方預算。
(四)國家預算的構成
我國的國家預算根據國家政權結構和行政區劃的不同,可以分為中央預算、地方預算、各級總預算和部門單位預算。
1.中央預算。中央預算是中央政府的財政收支計劃,中央政府擔負全國宏觀經濟調控的重任,在經濟上支配和調控地方政府的行為,負責國防、外交、科技文化、國家重點建設、社會福利等全國性公共需要方面的開支。
我國的中央預算由國務院直屬中央各部委的部門預算及其所屬的單位預算組成,包括地方向中央上解的收入數額和中央對地方返還或者給予補助的數額。
2.地方預算。地方預算是由省(直轄市、自治區)和所屬市(自治州)和縣(市、自治縣)預算組成,地方各級預算是國家預算的有機組成部分,是地方政府的財政收支計劃,是政府預算活動的基本環節,在國家預算中占有重要地位。
3.總預算。總預算是指各級政府本級及下級政府的年度收支經審核后匯編的預算,它一般包括兩個不同的部分:其一是各級政府所屬職能部門的單位預算總和,習慣上稱為本級預算;另一部分是本級政府行政隸屬的下一級政府的總預算。
4.部門單位預算。部門單位預算是指部門、單位的收支預算。部門預算以各級政府職能部門為載體,匯集所屬的單位預算,形成各級政府的預算計劃,由財政部門審核,經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審議通過。
三、預算管理的職權
根據統一領導、分級管理、權責結合的原則,《預算法》明確規定了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各級政府、各級財政部門和各部門、各單位的預算職權。
(一)各級人民代表大會的職權
1.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職權。
(1)審查中央和地方預算草案及中央和地方預算執行情況的報告。
(2)批準中央預算和中央預算執行情況的報告。
(3)改變或者撤銷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預算、決算的不適當的決議。
2.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的職權。
(1)審查本級總預算草案及本級總預算執行情況的報告。
(2)批準本級預算和本級預算執行情況的報告。
(3)改變或者撤銷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預算、決算的不適當的決議。
(4)撤銷本級政府關于預算、決算的不適當的決定和命令。
3.鄉、民族鄉、鎮的人民代表大會的職權。
(1)審查和批準本級預算和本級預算執行情況的報告。
(2)監督本級預算的執行。
(3)審查和批準本級預算的調整方案。
(4)審查和批準本級決算。
(5)撤銷本級政府關于預算、決算的不適當的決定和命令。
(二)各級財政部門的職權
1.國務院財政部門的職權。
(1)具體編制中央預算、決算草案。
(2)具體組織中央和地方預算的執行。
(3)提出中央預算預備費動用方案。
(4)具體編制中央預算的調整方案。
(5)定期向國務院報告中央和地方預算的執行情況。
2.地方各級政府財政部門的職權。
(1)具體編制本級預算、決算草案。
(2)具體組織本級總預算的執行。
(3)提出本級預算預備費動用方案。
(4)具體編制本級預算的調整方案。
(5)定期向本級政府和上一級政府財政部門報告本級總預算的執行情況。
(三)各部門、各單位的職權
1.各部門的職權。
(1)各部門編制本部門預算、決算草案。
(2)組織和監督本部門預算的執行。
(3)定期向本級政府財政部門報告預算的執行情況。
2.各單位的職權。
(1)編制本單位預算、決算草案。
(2)按照國家規定上繳預算收入,安排預算支出。
(3)接受國家有關部門的監督。